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2099號
TNEV,91,南簡,2099,20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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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О九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周建文
        鍾任賢
  被   告 甲○○即謝敏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與原告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而 持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乙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得至各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並約定信用卡使用所生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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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