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原 告 豐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俊維 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 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以91年度上 重訴字第10號、92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30號分別判決,雖 未經確定,惟本院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法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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