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晉旭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二七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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