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87號
TCDM,95,附民,87,200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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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晉旭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二七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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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