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87號
TCDM,95,訴,187,2006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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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王叔榮律師
      魏其村律師
被   告 乙○○
      戊○○
      辛○○
      丁○○
      己○○
      甲○○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雅儒律師
      徐文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
度偵字第10621號)後,聲請協商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
15 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全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
容:
一、主文:
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庚○○乙○○戊○○丁○○甲○○共同連續商業負 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庚○○處有 期徒刑參月、乙○○處有期徒刑伍月、戊○○處有期徒刑肆 月、丁○○處有期徒刑參月、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己○○共同連續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辛○○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 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辛○○於後述行為時,為納稅義務人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於臺中市○○路四三一號,下稱通豪公司)之董事 長,係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 責人,亦係實際參與通豪公司執行業務之人;乙○○、陳全 益(已死亡,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戊○○丙○○ 於後述行為時,乙○○迪興發工程行(址設於臺中市北屯 區○○○街九四巷三六號)獨資事業之負責人、陳全益為全 益土木包工業(址設於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七一 號)獨資事業之負責人、戊○○為狀元實業有限公司(址設 於臺中縣豐原市○○路八八四巷一五七號,下稱狀元公司) 之董事、丙○○貴興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址設於臺中縣太 平市○○路一○八巷十二弄四五號,下稱貴興公司)之董事 ,均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己○○於後述行為時 ,為通豪公司之會計主任,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主辦會計人 員。通豪公司因九二一地震而受有損害,辛○○為使納稅義 務人通豪公司以詐術逃漏民國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向 華南商業銀行(南臺中民族路分行)取得低利貸款,辛○○己○○甲○○(即受僱於辛○○所經營另一宏都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員)遂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於會 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其中己○○甲○○並基於幫助納 稅義務人通豪公司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辛○○己○○甲○○各與庚○○乙○○丁○○陳全益;戊 ○○;丙○○事前謀議,明知乙○○陳全益戊○○、丙 ○○經營之前開商號或公司,實際上並無為通豪公司施作工 程之事實,而偽將有為通豪公司施作工程之不實事項,以填 製於迪興發工程行全益土木包工業、狀元公司、貴興公司 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並進一步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內容填 製於通豪公司之應付帳款傳票(即會計憑證中之記帳憑證) 之方法,達到幫助納稅義務人通豪公司以詐術逃漏九十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目的,己○○甲○○與各同具幫助納稅 義務人通豪公司以詐術逃漏稅捐犯意聯絡之庚○○乙○○丁○○陳全益戊○○丙○○,及辛○○己○○甲○○與各同具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於迪興發工程行全益土木包工業、狀元公司統一發票會計憑證概括犯意聯絡 之庚○○乙○○丁○○陳全益戊○○,暨辛○○己○○甲○○與同具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於貴興公司 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犯意聯絡之丙○○,先後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辛○○於九十年三月間某日,透過記帳會計師庚○○乙○○表示,希望調用不實統一發票予通豪公司應急等語後



乙○○旋於九十年四月間某日,連續三次以迪興發工程行 名義開立金額各為新臺幣 (同下)七十九萬三千一百七十元 、一百八十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元、一百六十萬三百零五元( 起訴書誤載為十六萬三百零五元)、均為防水工程不實事項 之統一發票三紙,再於同年月間某日,由庚○○將上開三紙 不實統一發票轉交予辛○○;㈡辛○○於九十年四月間某日 ,透過丁○○全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全益表示,若先行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通豪公司,通豪飯店日後若有工程將委 由全益土木包工業施作等語後,陳全益先後於九十年五月三 日、同年月二十四日,連續二次以全益土木包工業名義開立 金額各為一百零五萬元、一百零五萬元之各為泥作工程、油 漆工程不實事項之統一發票二紙,再於同年月間某日,由丁 ○○將上開二紙不實之統一發票轉交予辛○○;㈢辛○○於 九十年五月間某日,向丙○○表示以日後欲更換通豪公司之 電梯為由,要求丙○○先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通豪公司 應急等語後,丙○○旋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貴興公司名 義開立金額為三十萬元之電梯設備工程不實事項之統一發票 一紙,再於同年月間某日,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辛○ ○;㈣辛○○於九十年六月間某日,向戊○○表示通豪公司 陸續將有工程委由狀元公司施作,請求戊○○先行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予通豪公司應急等語後,戊○○先後於九十年七月 五日、同年月十日,連續二次以狀元公司名義開立金額分別 為六十三萬元、四十二萬元之均為石材工程不實事項之統一 發票,再於同年月間某日,將上開二紙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 辛○○辛○○取得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後,己○○甲○○ 即依辛○○之指示而將辛○○所交付其等二人之上開不實統 一發票,自九十年六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八月上旬某日止,由 己○○連續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之內容填製於通豪公司之應 付帳款傳票(即會計憑證中之記帳憑證)、支票請求單後, 再簽發發票人均為通豪公司、付款人均為華南商業銀行(臺 中民族路分行)、受款人分別為貴興公司(發票日九十年七 月十日、票號CC0000000號、金額三十萬元)、全益土木包 工業(發票日依序為九十年七月六日、九十年七月六日、九 十年七月十日;金額依序為九十五萬元、九十八萬元、十萬 元;票號依序為CC0000000、CC0000000、CC0000000號)、 迪興發工程行(發票日為九十年七月六日、金額三百八十六 萬元、票號為CC0000000號)、狀元公司(發票日均為九十 年八月三十日、金額依序為五十六萬元、四十二萬元、票號 依序為CC0000000、CC00000 00號)之支票,期間並由甲○ ○帶同己○○持前開受款人為貴興公司、全益土木包工業



迪興發工程行之支票至銀行提示領款,再由己○○將領得之 款項交付與甲○○,以此佯為貴興公司、全益土木包工業迪興發工程行有為通豪公司施作前開工程外觀,而虛增通豪 公司九十年度營業成本或費用之詐術方式,逃漏通豪公司九 十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一百六十萬三千零六十二元。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  ,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丙○○庚○○丁○○己○○甲○○應各給付 「臺中市觀護協會」新臺幣(下同)參萬元。
㈡被告乙○○戊○○應各給付「臺中市觀護協會」肆萬元。 ㈢被告辛○○應給付「臺中市觀護協會」伍萬元。 ㈣公訴意旨原雖僅論及被告丙○○庚○○乙○○戊○○丁○○己○○甲○○前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之犯行部分,惟其等七人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款之犯行部分,核與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 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 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 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



,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 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童洪芳美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洪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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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貴興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