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
○三四、四○三五、四○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係丙○○所經營聯合快訊行(起訴書誤載為聯合快訊 公司)之協力廠商,合作方式為丁○○介紹客戶至聯合快訊 行刊登夾報廣告,每件丁○○可從中抽取二點五成之廣告費 做為佣金,雙方合作已達十一、二年。丁○○因此得知聯合 快訊行與廣告主均係透過電話聯絡,未曾親自見面,遂萌生 冒充聯合快訊行職員向廣告主收取廣告費之念頭,而意圖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先後於: ㈠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六分,先以其使用 之○四—00000000號電話,與甲○○經營之QQ冷 飲店聯絡,佯稱其係聯合快訊行職員,欲前往收取夾報廣告 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云云,隨即於同日,至臺中縣太平 市○○路三二七號QQ冷飲店,當面表明自己是聯合快訊行 之職員,前來收取夾報廣告費,使甲○○陷於錯誤,而交付 現金一千元予丁○○,致受有損害。
㈡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先以上開○四—00000000號 電話,與戊○○經營之珨澺電鍍廠聯絡,佯稱其係聯合快訊 行職員,欲前往收取夾報廣告費一千元云云,隨後於翌日即 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至臺中市○○路四一○巷三一號珨澺 電鍍廠,當面表明自己是聯合快訊行之職員,前來收取夾報 廣告費,使戊○○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一千元予丁○○, 致受有損害。
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六分至十時十二分間, 先後三次以其使用之○四—00000000號及0000 000000號電話,與己○○經營之偉俊印刷廠聯絡(由 己○○之妻乙○○接聽),佯稱其係聯合快訊行職員,欲前 往收取夾報廣告費一千元云云,並詢問偉俊印刷廠之位置, 隨即於同日,至臺中市○○路三九○之一○號偉俊印刷廠, 當面表明自己是聯合快訊行之職員,前來收取夾報廣告費, 使己○○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一千元予丁○○,致受有損 害。
二、案經丙○○、甲○○、戊○○、己○○訴由臺中縣警察局霧
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承認其為聯合快訊行之協力廠商,與丙○ ○合作已達十餘年,及其曾於上開時間,以其持用之○四— 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與Q Q冷飲店、珨澺電鍍廠、偉俊印刷廠聯絡之事實,然矢口否 認有冒充聯合快訊行之職員,向甲○○、戊○○、己○○各 收取一千元廣告費犯行,辯稱:其係經營廣告個人工作室, 業務範圍包括打電話開發新客戶,其打電話給上開廠商之目 的是要招攬廣告,並非要收取廣告費,且其從未見過甲○○ 等三人,如何向渠等收取廣告費云云。經查:被告上開犯罪 事實,業據:⑴證人丙○○於偵訊時證述:「去年十月間, 我們公司的會計小姐小林要跟我們的客戶收廣告費用一千元 ,可是甲○○小姐說已經收了,另我們還要跟偉俊印刷廠收 廣告費一千元,但他說有一個男子已經收走了,還有我們也 是打電話要跟珨澺電鍍廠收,也是說被收走了,後來我們查 通聯才知道都是丁○○收走了」等語(見四○三四號偵卷第 七頁)、⑵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結稱:「(在庭的被告 是否他當天向你收錢?)是,不會認錯人」、「(印象很深 刻?)他過來收,我身上沒有錢,叫他本人在我家等,我去 巷子口7-11領款,他已經在巷子口等,我就拿錢給他,他就 拿收據給我」、「(整個過程多久?)…前後約十分鐘左右 」、「(來向你收錢的人如何自我介紹?)他說他是聯合快 訊要來收夾報的費用。他有拿一張收據和聯合快訊夾報單在 我刊登的廣告單上畫圈圈。收據上寫廣告費一千元」、「( 當天來跟你收費的人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全黑的重型一二 五機車,很新。看樣式是三陽的機車」等語(見本院九十五 年五月九日審判筆錄第一九、二○頁)、⑶證人己○○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在庭的被告丁○○和你所看到的人差異 性是否很大?)確定是他。我上次偵查中是心想要原諒他, 因為金額不大,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所以在偵查中說不太 記得,是不正確的」、「(被告來向你收取本件一千元廣告 費的經過?)他是事先打電話打了二、三通,說他是聯合快 訊要來收我們刊登徵人啟事的廣告費,當時電話是我太太乙 ○○聽的,當時她有事情要出門,把一千元拿給我,後來是 丁○○來收,我就將錢交給他,他就將此收據交給我」、「 (來向你收廣告費的人是搭乘何交通工具?)他騎了一台黑 色機車,停在我隔壁房東門前」等語(見本院同日審判筆錄 第一二、一三頁),經核上開證人所述被告先以電話聯繫, 隨後騎乘機車前往收取廣告費之經過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
,並有甲○○、己○○調閱之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各一份 在卷可稽(見0000000號警卷第九、一○頁),顯示 被告確有以其使用之○四—00000000、00000 00000號電話與QQ冷飲店、偉俊印刷廠聯絡,復有被 告交給己○○做為收款證明之聯合快訊行廣告、收據各一紙 扣案可資佐證。雖被告以前詞置辯,惟證人甲○○、證人乙 ○○於本院審理時,均已明確證述該等通聯紀錄,對方打來 即直接表明為聯合快訊行職員欲前來收取廣告費,而非所謂 個人工作室要招攬廣告,而證人乙○○更指出對方打第一通 電話說要來收費,第二通說找不到地址,第三通問到底在哪 裡(見本院同日審判筆錄第九頁)。又依己○○調閱之用戶 受信通信紀錄報表所示,被告係密集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上午九時四十六分、十時零四分、十時十二分,分別以其使 用之○四—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 電話發話予偉俊印刷廠,如依被告所辯係為招攬廣告,何須 連續撥打三通電話,又為何要先以室內電話再用行動電話聯 絡,可見被告應係如乙○○所述找不到偉俊印刷廠之位置, 始再撥打第二、三通電話詢問。另被告自述其與甲○○、戊 ○○、己○○等人均無仇怨債務關係,該三人顯無共同誣指 被告收取廣告費致己身陷誣告、偽證刑責之必要,且己○○ 因存有原諒被告之心,故於偵查中不願指認被告而稱不太記 得是否被告前去收錢,於本院審理時始據實陳述,已如前述 ,己○○於本院審理中更再三表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給被告 自新機會,則其顯無誣陷被告之可能。綜據上述,被告所辯 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先後三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努力工作賺取正當 酬勞,竟以詐欺方式牟取他人財物,於事證明確之情形下猶 矢口否認犯行,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顯然欠缺悔悟 之具體表現,惟其本件詐騙之金額為三千元,數額甚微,且 告訴人己○○已陳明願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本件被告犯罪情 節併參酌上開量刑應斟酌事項,公訴人請求本院量處被告有 期徒刑十月,容有過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