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752號
TCDM,95,易,752,200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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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
四七號、偵緝字第五四九號、偵緝字第五五0號)及移送併案審
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七四四號、第七六0四號、第七一二五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犯罪事實
一、乙○○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竊盜及詐欺案件,經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 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六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後 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八 十六年七月六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八一號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確定,嗣上開三罪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六 年度聲字第九八六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乙○ ○經入監執行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 護管束出監,而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 視為執行完畢。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自 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七日止,先後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且於下午十二時許起至凌晨三、四 時許止之夜間,以持其在現場隨手撿拾而足供兇器使用之螺 絲起子等工具(使用後均隨地棄置,均未扣案),破壞如附 表一所示被害人蕭正一等人之住處玻璃、門鎖或鐵窗,抑或 以翻越牆垣等方式,侵入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蕭正一等人之 住處(竊盜方式詳見附表一所示),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 人蕭正一等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除將所竊得 之現金及其他變賣財物之所得,供己日常生活所需而已花用 完盡外,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國民身分證等物(除業經被害 人領回部分外)則予以丟棄,乙○○並恃其上開竊盜所得之 財物為生活之資,而以此為常業。嗣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下午十時二十分許,為警在乙○○位於臺中市○區○○○街 一三九巷二十號十二樓一二一室之居所,尋獲如附表一所示 蕭正一等人遭竊之部分物品(計約三百三十四件,業經被害 人領回),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巿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暨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 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蕭正一、張以佳、賴淑玲、楊家瑋、 何玉婷王清江、陳建成、曾麗霞、張麗雪、劉惠滿、白秀 員、謝溪將林阿味柯佳霖許嘉銘、林美歧、楊政毅林隆喜、黃明珠、賴淑玲、陳文忠、蕭佳華、張雅婷、何金 蔥、余璨宏廖英超呂理鐘陳豔娜、曾瓊瑤、徐國上、 陳建成、林義忠、溫昭滿、蕭景華、楊鄭阿綿林志恭、吳 振超、王崇政鐘國豪、吳佩書、何昌憲、陳麗娟、李庭芳蔡雁筑劉佩如歐秀玲趙益隆曹志名林慧娟、陳 永佳、林育安謝晚翠田開明廖昭銘陳明崇、王麗卿 、甲○○、何錦億吳素端吳彗慈王婌容黃瑋柔、劉 淑香、林麗卿、陳坤輝謝炎恭陳香妙、王美雲、林錦霞 、阮洞庭、張亦斌、沈劉玉燕、黃陳秀碧林郁清孫富宗沈文祥沈文玲孫雅婷趙明光吳明錩張盟娟、徐 淑惠、何佩柔林志鵬王新捷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大 致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刑 案現場勘查採證查核表、勘察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刑事 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翻拍照片、指紋卡片、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刑紋字第0九四0一五二四六 0號、九十五年一月九日刑紋字第0九五000二三八六號 之鑑驗書、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失竊證明單、電腦輸入單及查 獲車輛認可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查被告上開竊盜之犯行係自九十 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七日止,時間長達二年, 且行竊地點遍及臺中縣、市,查獲之犯行多達近百件,且其 先後竊得之現金及財物價值甚高(詳如附表一所示),不亞 於一般從事正當職業者之所得,以被告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及所得之豐,足見被告確有恃竊盜所得維生,應屬無疑。綜 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至原 起訴檢察官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容有未恰,惟因起訴事實 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被告前曾因竊盜及 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以 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其後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七月六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 三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上開三罪由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九八六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一年七月確定,乙○○經入監執行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假 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 重其刑。至原起訴檢察官固未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二至 六所示之犯行提起公訴(含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即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八七四四號、第七六0四號、第七一二五號),惟 上揭犯罪事實,既據公訴蒞庭檢察官擴張起訴範圍,且與原 起訴檢察官已起訴經論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本院自當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 ,前已有竊盜前科,又為獲取不法所得恃以為生,旋即起意 犯下本件竊盜犯行達近百起,其正值青年仍不思循合法正當 途徑獲得財富,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盜取之財物甚多,又 以於夜間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或牆垣等方式侵入他人住宅, 犯罪手段所生之危害至鉅,惟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末查,被告前 曾有竊盜前科,本案復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 三月七日止,時間長達二年,行竊地點遍及臺中縣、市,犯 行多達近百件,並以竊得財物為日常生活之資,足見其有不 勞而獲之惡習,且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甚明,是為協助被告戒 除惡習,矯正其偏差之行為,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予諭 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三、至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之犯罪事實(未經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固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然依卷內現有 證據,既查無該等被害人之筆錄,復尚無其他扣案贓物足資 佐證,自不得單憑被告上開唯一自白,遽認被告亦涉有上開 竊盜犯行,基上,此等部分自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附此 敘明。又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六0四號 案件中之被害人呂理鐘住處遭被告入內行竊財物部分,因與 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五四七號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 同一(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000號案件審理中),且



應屬被告是否另涉加重強盜罪嫌之問題,核與本案無任何事 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本院得併予審究,此部分當由 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編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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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失竊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盜方式 │失竊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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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四年四、五│臺中市○區○○街五九號 │蕭正一 │大門落地窗遭破壞。│所販賣之玉佩、項鍊共約一百多件│
│ │月間某日之夜間│ │ │ │,共計損失約新台幣(下同)四、│
│ │ │ │ │ │五萬元。 │
├──┼───────┼────────────┼─────┼─────────┼───────────────┤
│2 │九十四年九月二│臺中市○區○○街六八號 │張以佳 │由隔壁住戶所搭鷹架│金飾、信用卡、身分證件、現金二│
│ │十二日之夜間 │ │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千五百元、行動電話一支、富邦銀│
│ │ │ │ │並拆卸一扇鋁門窗,│行現金卡、電動刮鬍刀一支、瑞士│
│ │ │ │ │踰越窗戶入內行竊。│刀一支。 │
├──┼───────┼────────────┼─────┼─────────┼───────────────┤
│3 │九十四年十月八│臺中市○○街五九之二號五│賴淑玲 │住家落地窗玻璃、鐵│衣服一批、鞋子、皮件、飾品、撲│
│ │日及九十四年十│樓之二 │ │窗、門鎖均遭破壞。│滿、蒸汽熨斗、手藝品、工藝品、│
│ │一月四日之夜間│ │ │ │家用電話、音響CD組一批、化妝│
│ │ │ │ │ │品、絲巾、腰鍊、手鍊、水晶、旅│
│ │ │ │ │ │行袋、天珠、銀項鍊,總計約價值│
│ │ │ │ │ │七、八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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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九十四年十月二│臺中市○區○○街十五號四│楊家瑋 │從頂樓爬進來,破壞│電腦主機三台、液晶螢幕二台、手│
│ │十九日之夜間 │樓 │ │頂樓的大樓鎖,進入│錶三個、手提包三個、英文翻譯機│




│ │ │ │ │行竊。 │一台、行動電話二台、數位相機一│
│ │ │ │ │ │台、化妝箱一個、行照、駕照各一│
│ │ │ │ │ │張、桌巾二條、首飾盒一個,總計│
│ │ │ │ │ │約價值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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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九十四年十二月│臺中市○區○○街一0五號│何玉婷 │自隔壁住戶所搭鷹架│數位相機三台、筆記型電腦二台、│
│ │中旬某日之夜間│ │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頂│手錶四支、金戒指、錢包二個、鑰│
│ │ │ │ │樓,破壞鐵窗入內。│匙一串、隨身聽一台。 │
├──┼───────┼────────────┼─────┼─────────┼───────────────┤
│6 │九十五年一月中│臺中市西區○○○○街一號│王清江 │住家未遭破壞。 │手錶、玉手環、汽車鑰匙及被害人│
│ │旬某日之夜間 │ │ │ │家大門鑰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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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九十五年一月二│臺中市○區○○街二一號 │陳建成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頂│摩托羅拉手機一支、諾基亞手機一│
│ │十七日之夜間 │ │ │樓,破壞門鎖入內行│支、手提包、記事本、手機電池及│
│ │ │ │ │竊。 │現金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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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九十五年一月二│臺中市南屯區○○○○路二│曾麗霞 │因該處整修,門戶洞│電磁爐一個、生活用品、手機電池│
│ │十九日之夜間 │三一號 │ │開,自該處隔壁所搭│。 │
│ │ │ │ │鷹架攀爬至被害人公│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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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九十五年一月二│臺中市南屯區○○○○路二│張麗雪 │自隔壁所搭鷹架攀爬│電腦主機一臺、手錶四只、手提包│
│ │十九日之夜間 │三五號 │ │至被害人住處頂樓,│一個、英文翻譯機一臺、行動電話│
│ │ │ │ │並破壞頂樓後門門鎖│二具、玉手鐲一個、CD音響一組│
│ │ │ │ │而入內行竊。 │、戒指五只、手電筒一支、印章約│
│ │ │ │ │ │十枚、金項鍊二條、鑽石項鍊一條│
│ │ │ │ │ │、耳環一對,總計價值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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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九十五年一月二│臺中市南屯區○○○○路二│劉惠滿 │自隔壁所搭鷹架攀爬│金手鐲兩對、金項鍊約十條、戒指│
│ │十九日之夜間 │三三號 │ │至被害人住處頂樓,│十二只、彌月金飾禮盒三盒、耳環│
│ │ │ │ │並破壞後門門鎖而入│二對、金領帶夾一個、黑色手提包│
│ │ │ │ │內行竊。 │一個、行動電話二具、數位相機一│
│ │ │ │ │ │台、相機一台、LG DVD一台│
│ │ │ │ │ │及透明手提包(內約有現金一千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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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二)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一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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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失竊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盜方式 │失竊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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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三年五月一│臺中縣大里市○○○街六八│白秀員 │破壞被害人住處後門│電漿電視一部、金項鍊六條、玉手│
│ │日之夜間 │巷十二號 │ │鐵窗後,踰越窗戶入│鐲一對、金戒子八只、領帶夾一個│
│ │ │ │ │內行竊。 │、項鍊一批、男用手錶一只,總計│
│ │ │ │ │ │價值約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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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九十四年二月三│臺中市○○區○○路一段二│謝溪將 │破壞被害人住處鐵門│桌上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信用│
│ │日之夜間 │八九巷二號 │ │後入內行竊。 │卡、本人印章、謝溪將之妻陳麗金
│ │ │ │ │ │駕照一張、嘟朋打火機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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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九十四年二月二│臺中市○○區○○路一段二│林阿味 │住家未遭破壞。 │金戒指二只、玉鐲二個、現金一萬│
│ │十三日之夜間 │八九巷一號 │ │ │餘元、馬來西亞幣七百元、身分證│
│ │ │ │ │ │、提款卡及駕駛執照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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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九十四年三月二│臺中市○○區○○路一段一│柯桂霖 │住家未遭破壞。 │桌上型電腦全套一部、現金一千六│
│ │十日之夜間 │0五之九號 │ │ │百元、信用卡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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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九十四年四月初│臺中市○○區○○路一段三│許家銘 │破壞被害人住處一樓│夏普牌行動電話一支、卡西歐數位│
│ │某日之夜間 │十號 │ │窗戶後,踰越窗戶入│相機一臺及現金十萬元。 │
│ │ │ │ │內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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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九十四年初某日│臺中市○○區○○路一段二│林美岐 │住家未遭破壞。 │三星牌行動電話一支、金戒指一只│
│ │之夜間 │六七巷六號 │ │ │、化妝包一個及手提包一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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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九十四年四月二│臺中市○區○○○路一段五│楊政毅 │破壞被害人住處一樓│筆記型電腦一臺、桌上型電腦顯示│
│ │日之夜間 │八號十四樓之七 │ │鐵捲門後,入內行竊│器一台、電腦主機(康柏牌)、P│
│ │ │ │ │。 │DA一台、(PLAM牌)、手機│
│ │ │ │ │ │一台(NOKIA3310)、手│
│ │ │ │ │ │錶一只及純金項鍊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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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九十四年七月二│臺中市西區○○○○街七號│林隆喜 │攀爬至被害人公司三│三星牌行動電話一支、桌上型電腦│
│ │十日之夜間 │ │ │樓後,破壞門窗踰越│(IBM)全套五部、對講機(W│
│ │ │ │ │入內行竊。 │INTEC)五支、先鋒牌DVD│
│ │ │ │ │ │音響一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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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九十四年七月二│臺中縣大里市○○路五三九│黃明珠 │破壞被害人住處鐵門│數位相機一臺、玉手鐲一對、金飾│
│ │十三日之夜間 │號 │ │而入內行竊。 │一批、天然珍珠鑲鑽一個、鑽石戒│
│ │ │ │ │ │指四只及金手鍊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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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九十四年十月八│臺中市○區○○○街五九之│賴淑玲 │侵入住宅內行竊。 │玉佩二個、手鍊一條、戒指一個、│
│ │日、九十四年十│二號 │ │ │藝術項鍊墜子二條、絲巾五條,總│
│ │一月十四日之夜│ │ │ │計價值約五千元。 │
│ │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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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九十五年一月一│臺中縣太平市○○街三三之│陳文忠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陽│BENQ行動電話一支、ZTE行│
│ │日之夜間 │二號 │ │台,並破壞鐵窗後,│動電話一支、筆記型電腦一台、撲│
│ │ │ │ │逾越窗戶入內行竊。│滿二個、金飾一批、套幣一批、手│
│ │ │ │ │ │提包,總計約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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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九十四年三月底│臺中市○區○○街一二0號│蕭佳華 │住家未遭破壞。 │長笛一支、身分證件、現金約一萬│
│ │某日之夜間 │ │ │ │多元、手錶一個及太陽眼鏡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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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九十五年二月二│臺中市○○區○○路一段三│張雅婷 │門窗未遭破壞。 │手提CD音響、CD片一組及現金│
│ │十一日之夜間 │二一號 │ │ │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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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三)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六0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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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失竊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盜方式 │失竊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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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三年三月十│臺中縣太平市○○路○段三│何金蔥 │先侵入被害人住處客│車牌八五五六-FY號之自小客車│
│ │一日之夜間 │六號住處前 │ │廳竊取汽車鑰匙後,│一部(引擎00000000、廠│
│ │ │ │ │再持該鑰匙啟動該車│牌MAZDA、棕色、二00三年│
│ │ │ │ │電門行竊。 │份、一九九一CC、車主何金蔥、│
│ │ │ │ │ │價值約五十萬元,已將車牌更換為│
│ │ │ │ │ │二三三九-H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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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九十三年三月十│臺中縣太平市○○路○段三│余燦宏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五│先鋒牌DVD燒錄機一台、NOK│
│ │一日之夜間 │六號 │ │樓後,破壞門窗而踰│IA相機一台、 │
│ │ │ │ │越入內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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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九十三年四月十│臺中市○○路○段一九二號│廖英超 │破壞被害人住處鐵門│電腦一台(含螢幕)、車號HWD│
│ │六日之夜間 │ │ │而入內行竊。 │-二五三號之重型機車一部、(車│
│ │ │ │ │ │主廖英超、引擎KY六B-三0二│
│ │ │ │ │ │五0六號、光陽牌、藍色),總計│
│ │ │ │ │ │價值約二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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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九十三年五月一│臺中市○○區○○路二段二│曾瓊瑤 │住家未遭破壞。 │行動電話四支、零錢包二包(內有│




│ │日之夜間 │巷十五號 │ │ │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現金│
│ │ │ │ │ │五千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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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九十四年十一月│臺中市○區○○街二三巷三│陳建成 │住家未遭破壞。 │電腦主機一台、DVD錄放影機、│
│ │五日之夜間 │號五樓 │ │ │翻譯機一台、球鞋一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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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九十四年十一月│臺中市○區○○○路一二七│林義忠 │破壞被害人住處鐵捲│桌上型電腦三部、筆記型電腦三部│
│ │五日之夜間 │號 │ │門旁的小門而入內行│、電纜線、液晶螢幕二台,總計價│
│ │ │ │ │竊。 │值約二十萬元。 │
├──┼───────┼────────────┼─────┼─────────┼───────────────┤
│7 │九十四年十一月│臺中縣太平市○○路○段三│溫昭滿 │破壞被害人住處三樓│行動電腦一台、數位相機一台、行│
│ │七日之夜間 │二號三樓 │ │房間門鎖而行竊。 │動電話一支、珠寶盒一個(內有金│
│ │ │ │ │ │飾及飾品一批)、現金三千元,總│
│ │ │ │ │ │計共約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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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九十四年十一月│臺中縣烏日鄉○○路五三號│蕭景華 │踰越工地之安全圍籬│PVC電線一批,價值約三萬元。│
│ │某日之夜間 │大阪城工地 │ │以行竊。 │ │
├──┼───────┼────────────┼─────┼─────────┼───────────────┤
│9 │九十四年十二月│臺中市○區○○街六十號 │楊鄭阿綿 │破壞被害人住處後門│茶壺二個、貓眼石裝飾小豬五隻、│
│ │某日之夜間 │ │ │門鎖而入內行竊。 │鑰匙及現金三千元,總計共約五千│
│ │ │ │ │ │元。 │
├──┼───────┼────────────┼─────┼─────────┼───────────────┤
│10 │九十四年十二月│臺中市南屯區○○○○路豐│吳振超 │踰越工地之安全圍籬│PVC電線一批,總計價值約六萬│
│ │底某日之夜間 │樂元城工地 │ │以行竊。 │元。 │
├──┼───────┼────────────┼─────┼─────────┼───────────────┤
│11 │九十四年十二月│臺中市○區○○○路一二一│王崇政 │工地沒有遭破壞。 │電纜線數十公斤,總計價值約七千│
│ │底某日之夜間 │號工地 │ │ │元。 │
├──┼───────┼────────────┼─────┼─────────┼───────────────┤
│12 │九十四年十二月│臺中市○區○○路一段五八│鐘國豪 │破壞被害人住處大門│手機十幾支、手錶十幾支、手機配│
│ │某日之夜間 │之三號八樓之一 │ │門鎖而入內行竊。 │件一批、中央信託局支票一張(面│
│ │ │ │ │ │額四百十四元)、現金二萬元、國│
│ │ │ │ │ │際牌數位相機一台。 │
├──┼───────┼────────────┼─────┼─────────┼───────────────┤
│13 │九十四年十二月│臺中市○區○○路一段五八│吳佩書 │破壞被害人住處窗戶│NOKIA三三一0行動電話一支│
│ │某日之夜間 │之三號四樓之四 │ │玻璃而踰越入內行竊│、手錶四只、項鍊一條、戒指一只│
│ │ │ │ │。 │,總計價值約七千元。 │
├──┼───────┼────────────┼─────┼─────────┼───────────────┤
│14 │九十五年三月七│臺中市○區○○○街一三九│何昌憲 │以不詳方式啟動機車│車牌JRF-0八0號之重型機車│




│ │日之夜間 │九巷十四號前 │ │電門行竊。 │一部(引擎號碼4HP-三八五六│
│ │ │ │ │ │四三、山葉牌、黑色、一九九五年│
│ │ │ │ │ │八月年份、一二五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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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九十四年十二月│臺中縣太平市○○路一一三│林志恭(同│攀爬至被害人住處三│桌上型電腦主機一臺、純金項鍊一│
│ │二十四日之夜間│巷一號 │於九十五年│樓陽台後,破壞廁所│條、純金手鍊一條、數位相機一臺│
│ │ │ │度偵字第八│窗戶而踰越入內行竊│、手錶二只、計算機一臺、現金五│
│ │ │ │七四四號)│。 │千元,總計共約八萬元。 │
├──┼───────┼────────────┼─────┼─────────┼───────────────┤
│16 │九十四年四月間│臺中縣潭子鄉○○街一三二│陳豔娜(同│住家未遭破壞。 │筆記型電腦、日幣約十五萬元、水│
│ │某日之夜間 │巷八號 │於九十五年│ │晶觀音一尊、水晶鍊珠一串、金飾│
│ │ │ │度偵緝字第│ │一批、澳洲紀念錶、壽山石一批、│
│ │ │ │五四九號,│ │瑪瑙佛珠一條。 │
│ │ │ │原由本院九│ │ │
│ │ │ │十五年度訴│ │ │
│ │ │ │字第一00│ │ │
│ │ │ │0號審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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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九十四年五月間│臺中市○區○○路二八一號│徐國上(同│攀爬至被害人住處頂│收銀機一臺(內有零錢約五千元)│
│ │某日之夜間 │ │於九十五年│樓後,破壞氣窗踰越│、MP3共二個、手提包二個。 │
│ │ │ │度偵緝字第│入內行竊。 │ │
│ │ │ │五五0號,│ │ │
│ │ │ │原由本院九│ │ │
│ │ │ │十五年度訴│ │ │
│ │ │ │字第一00│ │ │
│ │ │ │0號審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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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四)
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部分(即陳麗娟部分及二十九件其中十五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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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失竊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盜方式 │失竊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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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四年四月二│臺中市○區○○路一四0巷│李庭芳 │從前門進入,未破壞│筆記型電腦一台、隨身碟、隨身聽│
│ │日之夜間 │一弄七號四之二 │ │門鎖。 │、一般非金子類項鍊四條,總計價│
│ │ │ │ │ │值約二萬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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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九十四年四月十│臺中市○區○○街二四0號│蔡雁筑 │由隔壁頂樓攀爬至被│現金一千元、金飾一批、數位相機│
│ │五日之夜間 │ │ │害住處頂樓,再破壞│一臺、手機一支及皮包一只(內有│
│ │ │ │ │落地門而入內行竊。│金融卡、提款卡、個人證件)等財│




│ │ │ │ │ │物,共計價值約八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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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九十四年四月二│臺中市○區○○街四七七之│劉珮如 │破壞服飾店之右側鐵│現金二千元、項鍊飾品約三十條(│
│ │十三日之夜間 │三號服飾店 │ │門後,損壞玻璃窗而│價值約六千元)及電腦主機(價值│
│ │ │ │ │踰越入內行竊。 │約一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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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九十四年九月二│臺中市西區○○○○街一三│陳麗娟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四│現金一萬五千元、玉鐲一只、玉戒│
│ │十六日之夜間 │五號 │ │樓,踰越窗戶入內行│指一只、黃金戒指二只、K金戒指│
│ │ │ │ │竊。(留有被告指紋│一只、行動電話一具(門號0九六│
│ │ │ │ │) │0000000號)、健保卡、提│
│ │ │ │ │ │款卡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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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九十四年十月三│臺中市○區○○○路二段一│歐秀玲 │破壞被害人住處廚房│金塊約一錢。 │
│ │日之夜間 │二五巷十六號 │ │左側之窗戶而踰越入│ │
│ │ │ │ │內行竊。 │ │
├──┼───────┼────────────┼─────┼─────────┼───────────────┤
│6 │九十四年十月六│臺中市○區○○○街十二巷│趙益隆 │踰越窗戶入內行竊。│金項鍊四條、金戒指七只、金手環│
│ │日之夜間 │九號 │ │ │二對(總計價值約十萬元)、美金│
│ │ │ │ │ │二百元及人民幣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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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九十四年十月八│臺中市○區○○路一一四號│曹志名 │踰越窗戶入內行竊。│筆記型電腦一臺(價值一萬元 │
│ │日之夜間 │ │ │ │)、數位相機一台(價值三千元)│
│ │ │ │ │ │、液晶螢幕二台及電腦主機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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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九十四年十月十│臺中市○區○○街六二號七│陳永佳 │破壞門窗而踰越入內│桌上型電腦二台。 │
│ │三日之夜間 │樓之二 │ │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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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九十四年十月十│臺中市○區○○路二二二號│林育安 │破壞門鎖而自前門進│個人電腦二台。 │
│ │四日之夜間 │ │ │入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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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九十五年一月一│臺中市○區○○街八七號 │謝晚翠 │自前門進入,未破壞│皮夾一個(內有現金約三千元、信│
│ │日之夜間 │ │ │門鎖。 │用卡三張、手機二支),總計約一│
│ │ │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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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九十四年十月十│臺中市○區○○○路一段三│田開明 │破壞大門門鎖而入內│液晶顯示器一台。 │
│ │一日之夜間 │三號 │ │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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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九十四年十二月│臺中市○區○○○街十八之│廖昭銘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二│現金三萬八千元。 │
│ │二十五日之夜間│一號 │ │樓,破壞該處後門門│ │
│ │ │ │ │鎖而入內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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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九十四年十月二│臺中市○區○○路五三巷十│陳明崇 │踰越窗戶入內行竊,│金戒指二只、手環二只、玉墜、紀│
│ │十八日之夜間 │六號 │ │門鎖沒有遭破壞。 │念幣,總計約十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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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九十四年十二月│臺中市○區○○路一七四巷│王麗卿 │持鐵器敲破落地窗玻│電腦一台(含螢幕)、數位相機一│
│ │二十六日之夜間│四一號 │ │璃後入內行竊。 │臺、NOKIA八二五0手機一支│
│ │ │ │ │ │、手錶二只(一男錶、一女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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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九十五年一月二│臺中市○區○○街一五四巷│甲○○ │自正門侵入被害人住│電腦主機一部、液晶螢幕一台,總│
│ │十四日之夜間 │十五號 │ │處,沒有破壞門鎖。│計價值約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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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九十五年二月十│臺中市○區○○街一四一號│何錦億 │破壞被害人住處之大│電腦螢幕一台、公事包一個,總計│
│ │七日之夜間 │一樓 │ │門門鎖後入內行竊。│價值約八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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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五)
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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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失竊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盜方式 │失竊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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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四年七月二│臺中市○區○○街一四二號│吳素端 │踰越窗戶進入,未破│黃金墜子四只、手機二支,共計價│
│ │十八日之夜間 │ │ │壞門鎖。 │值約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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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九十四年八月六│臺中市○區○○街二七三號│吳彗慈 │破壞被害人住處側門│身分證、提款卡、MP3隨身聽一│
│ │日之夜間 │二樓 │ │之門鎖後進入行竊。│台,總計價值約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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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九十四年八月十│臺中市○區○○○街三一號│王婌容 │破壞被害人公司後門│電腦液晶螢幕一台。 │
│ │三日之夜間 │ │ │之門鎖入內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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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九十四年八月二│臺中市○區○○路三號 │黃瑋柔 │破壞店家大門及玻璃│現金四萬元。 │
│ │十三日之夜間 │ │ │門鎖,進入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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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九十四年八月二│臺中市○○路一六七號 │劉淑香 │破壞店家側門門鎖而│現金一萬二千元,電腦液晶螢幕三│
│ │十七日之夜間 │ │ │入內行竊。 │台,總計價值約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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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九十四年九月十│臺中市○○街五四0號 │林麗卿 │攀爬至被害人公司頂│無財物損失(未遂)。 │
│ │五日之夜間 │ │ │樓,破壞門鎖進入公│ │
│ │ │ │ │司內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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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九十四年九月十│臺中市○區○○路三段一二│陳坤輝 │由隔壁住戶頂樓攀爬│皮夾一個(內有現金二千元、台新│
│ │九日之夜間 │二號 │ │至被害人住處頂樓,│銀行信用卡及金融卡、中國商銀信│




│ │ │ │ │打開頂樓落地窗進入│用卡及金融卡、中興保全磁卡、汽│
│ │ │ │ │被害人住處行竊,門│、機車駕照及健保卡) │
│ │ │ │ │鎖沒有遭破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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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九十四年九月二│臺中市○○街六七號 │謝炎恭 │撬開被害人公司大門│行動電腦一部(價值約四萬一千元│
│ │十一日之夜間 │ │ │,門鎖沒有明顯破壞│)。 │
│ │ │ │ │痕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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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九十四年九月二│臺中市○○路三之四號 │陳香妙 │門鎖沒有遭破壞。 │電腦一臺、現金一千一百六十元,│
│ │十六日之夜間 │ │ │ │總計約損失二萬一千一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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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九十四年九月二│臺中市○區○○路一七三號│王美雲 │自被害人住處廚房的│現金二萬八千元、信用卡、金融卡│
│ │十九日之夜間 │ │ │門進入行竊,門鎖未│、存摺及其他身分證件,總計損失│
│ │ │ │ │遭破壞。 │約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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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六)
即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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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失竊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盜方式 │失竊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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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四年六月七│臺中市北屯區○○○街三一│林錦霞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二│現金二萬多元、金飾一批(價值約│
│ │日之夜間 │號 │ │樓浴室,踰越窗戶入│二十萬元)、勞力士金錶一只(價│
│ │ │ │ │內行竊,門窗沒有遭│值約十萬元) │
│ │ │ │ │破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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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九十四年六月十│臺中市○○區○○街二五二│阮洞庭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二│水晶球一個、現金一百元、茶葉六│
│ │三日之夜間 │巷十三號 │ │樓,破壞鐵窗及玻璃│包、阮洞庭之妻施貴美報廢之身分│
│ │ │ │ │而入內行竊。 │證等財物。 │
├──┼───────┼────────────┼─────┼─────────┼───────────────┤
│3 │九十四年六月二│臺中市○○區○○路三段一│張亦斌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三│現金三千元。 │
│ │十八日之夜間 │六八號 │ │樓陽台,破壞三樓落│ │
│ │ │ │ │地窗後入內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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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九十四年六月二│臺中市○○區○○路三段一│沈劉玉燕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四│金戒指二只(價值約幣七千多元)│
│ │十八日之夜間 │七0號 │ │樓,打開落地窗後進│。 │
│ │ │ │ │入,門窗未遭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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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九十四年七月一│臺中市北屯區○○○街四三│黃陳秀碧 │破壞鐵窗,踰越一樓│項鍊三條(價值約十萬元)、金戒│
│ │日之夜間 │之一號 │ │窗戶入內行竊。 │指二只(價值約一萬元)、鑽石一│
│ │ │ │ │ │個(價值約四萬五千元)、現金約│




│ │ │ │ │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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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九十四年七月四│臺中市北屯區○○○路四七│林郁清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二│現金二萬元、六組金飾(價值約六│
│ │日之夜間 │二號 │ │樓廁所,踰越窗戶進│萬元)。 │
│ │ │ │ │入行竊。 │ │
├──┼───────┼────────────┼─────┼─────────┼───────────────┤
│7 │九十四年七月九│臺中市北屯區國校巷四一之│孫富宗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二│現金約六萬元及金飾一批。 │
│ │日之夜間 │二號 │ │樓,破壞鐵窗及玻璃│ │
│ │ │ │ │窗而踰越入內行竊。│ │
├──┼───────┼────────────┼─────┼─────────┼───────────────┤
│8 │九十四年七月二│臺中市○○區○○街五六號│沈文祥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二│鑽戒一只(價值二萬五千元)、金│
│ │十三日之夜間 │ │ │樓,踰越窗戶進入。│項鍊四條(價值四千元)、珍珠墜│
│ │ │ │ │ │子七個(價值二萬元)、美金一百│
│ │ │ │ │ │元共十張、IBM筆記型電腦一臺│
│ │ │ │ │ │(型號THINK PAD R四│
│ │ │ │ │ │0),損失共計約五萬元。 │
├──┼───────┼────────────┼─────┼─────────┼───────────────┤
│9 │九十四年七月二│臺中市○○區○○街五二號│沈文玲 │攀爬至被害人住處二│鑽錶二只(價值約三萬五千元)、│
│ │十三日之夜間 │ │ │樓,踰越窗戶進入行│手鐲二只(價值約一萬元)、鑽戒│
│ │ │ │ │竊。 │八只(價值約二十四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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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