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1689號
TNEV,91,南簡,1689,200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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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六八九號
  原   告 美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如
  訴訟代理人 任秋好
  被   告 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登燦
  訴訟代理人 林歸民
        陳福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美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莊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 一月間與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治公司)訂立工程合約,由原告承 攬施作彰化市南郭國民小學(下稱南郭國小)樹旺科館之連鎖地磚工程,原告依 約於九十年三月完成工程,並於九十年四月向被告請款,上開工程業經驗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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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