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5年度,135號
TCDM,95,交附民,135,200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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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原名李吉成)
原   告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三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金 樹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郭 德 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惠 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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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