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即告訴人 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達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九十五年
五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於偵查中,檢察官問:如何賣?答、 1:17(偵查卷第九九頁),經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 告以新台幣:麻幣=1:17代價販賣,聲請人認為被告前開 供述之真意應係以新台幣﹕點數=1:17代價販賣,聲更正 正,顯非前揭所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之情形,核與判決 更正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台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姵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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