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446號
TYDV,95,除,446,2006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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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95年度除字第4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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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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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理圓商行呂│新竹商銀東內壢分行│ 40,091元 │ 0000000 │ 94年12月20日 │
│ │理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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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