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11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5 月5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12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1 │徐許阿份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94年12月31日 │16,450元 │CK七八五五0九│ │
│ │ │ │ │ │七 │ │
├─┼─────┼─────────┼───────┼─────┼────────┼──┤
│2 │張元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94年12月16日 │16,500元 │BT00二二八三│ │
│ │ │園分行 │ │ │七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