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87號
TYDV,95,除,387,2006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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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 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0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95年度除字第3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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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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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魏林興業股│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林│212,250元 │ QJ0000000 │ 94年3月10日 │
│ │份有限公司│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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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