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啟竑電子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 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1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95年度除字第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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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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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啟竑電子有│上海商業銀行楊梅分│ 46,660元 │ YMA0000000 │ 94年11月25日 │
│ │限公司黃啟│行 │ │ │ │
│ │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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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啟竑電子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 14,070元 │ AR0000000 │ 94年12月15日 │
│ │限公司黃啟│潭分行 │ │ │ │
│ │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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