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9,790 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3,1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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