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千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順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二人雖係共同起訴,惟其等係為各自利益而起訴,訴訟標
的金額應分別核算,各別徵收;關於原告千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4萬4,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原告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為2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 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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