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716號
TYDV,95,聲,716,200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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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之3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8號
相 對 人 丁○
           弄2號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 18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 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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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臺幣:元)│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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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32,3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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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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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32,9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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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