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五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賴文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玖拾肆元,
折合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