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1459號
TNEV,91,南小,1459,200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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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五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賴文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玖拾肆元,
   折合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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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