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1455號
TNEV,91,南小,1455,20021230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   告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訴訟代理人 穆國華
  被   告 甲○○即吉美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四百四十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 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