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九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鄧淑琴
葉秀君
蔡佳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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