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1394號
TNEV,91,南小,1394,200212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九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鄧淑琴
        葉秀君
        蔡佳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