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1871號
TYDV,95,促,21871,2006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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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187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正確
       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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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