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6317號
債 權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丁○○、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公司全體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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