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首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固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單元家具有限公司
弄2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 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5年4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95年4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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