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0號
TYDM,95,易,10,200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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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撤緩偵字第97
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四年間起任職於台北市○○○路○段五五 ○號十二樓之第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人員之 工作,該公司後改名為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公司);其於九十年 間起,開始因業務績效之高、低,而隨時調整職務,或為該 公司之業務襄理,或為業務主任,然均負責行銷該公司之保 險契約及收取客戶所繳交之保險費等業務,並應於每次收取 上開保險費後之當日或當日為例假日後之第一個上班日,將 所收取之款項繳交予保誠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嗣於九十 一年間,乙○○為代其父親償還積欠地下錢莊之鉅額本、息 ,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於任 職保誠公司期間,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向附表所示之客 戶,收取該等客戶因向該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而應 繳付予該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先後將所收得為其業務 上所持有之該等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隨後將該等款項代其父親償還上開債務而花用殆盡。嗣經該 等客戶如期繳交應繳之保險費後,發覺保單狀況有異,經向 保誠公司查詢,始發現上情。乙○○始向保誠人壽公司坦承 其侵吞前開款項,並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簽立還款切結書 一份。
二、案經保誠公司訴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其有於任職告訴人保誠公 司期間,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 該等客戶應繳付予保誠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先後將該 等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等事實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並經證人即



該等保險客戶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九十二年十月 間某日,在台北縣板橋市遠東百貨公司地下飲食街某處,繳 交保險費現金一萬八千元給被告等語;丁○○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我與翁鴻榮於九十一年九月間某日,在台中市○○路 某客家小炒店內,繳交保險費現金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五元給 被告;繼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由我在澎湖縣澎湖第一 信用合作社澎南分行,以匯款方式,匯款十萬七千四百八十 元給被告,這部分我的保費是五萬二百六十五元、五萬三千 二百十元,翁鴻榮的保費是九千七百零五元,另外因為被告 向我們購買蜂膠六千元,所以實際匯給被告十萬七千四百八 十元;我又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在台中縣大里市某澎湖海 產店內,繳交保險費現金六萬五千七百六十八元被告,這部 分我的保費是一萬八千八百五十一元、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九 元,翁鴻榮的保費是一萬零九百一十七元、二萬六千三百零 一元,另外因被告也有向我們買蜂膠四千二百元,所以扣除 四千二百元後,實繳六萬五千七百六十八元等語甚詳,且有 甲○○挪用金額明細表一份、保險契約要保書二份、切結書 五份、轉帳紀錄二份;丁○○、翁鴻榮挪用金額明細表一份 、丁○○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要保書各一份 、翁鴻榮保險契約要保書二份、丁○○切結書三份、轉帳紀 錄、陳述書、見證書各一份;丙○○保險契約要保書、切結 書各一份;被告出具之切結書、還款切結書、被告簽訂之業 務代表訂約申請書、保誠人壽公司營業執照各一份在卷足證 。
二、被告雖於檢察官訊問時曾稱:甲○○所繳保費應該沒有十九 萬那麼多,所以告訴人提出之這部分侵占金額不正確云云; 於本院審理時亦稱:我向甲○○收取四次保費,前三次分別 是五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元、八萬二千元及一萬元沒錯,但最 後一次,因為甲○○九十二年四月已經繳過保費,所以九十 二年十一月中該次,不可能需要繳四萬六千七百二十五元, 我應該只有向甲○○收取一萬六千餘元云云,然依告訴代理 人戊○○所提出之上開甲○○挪用金額明細表所載,甲○○ 向該公司投保之保單有五份,其中保單號碼為00000000 、 00000000號二份保單,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繳交九 十一年一月三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半年保費)之保費; 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繳交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至九十二年 七月三日(全年保費)之保費;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繳交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至九十三年七月三日(全年保費)之 保費;而其中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三份保單,則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繳交九十一年



一月十七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之保費;於九十二年一月十 三日,繳交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之保 費(全年保費);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中,繳交九十二年十一 月十七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之保費(全年保費)等情,是 甲○○雖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中二次 繳交保費,然一次係繳00000000、00000000號二份保單之保 費;一次係繳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三份保單之 保費,所繳之金額、期限亦均不相同,是並無重複繳繳保費 之情形。而被告既稱其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中向甲○○收取 保費,而該次收費依上開明細表所載甲○○顯係需繳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三份保單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至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之年度保費,而此金額即係四萬六千七 百二十五元;被告稱其僅收一萬六千餘元云云,除與該三份 保單應繳金額不符外,且依上述甲○○投保情形,亦無一次 需繳一萬六千餘元保費之情形,是被告此部分所稱顯有誤會 。而經本院將該明細表提示被告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稱 :如果九十二年十一月中甲○○繳的是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 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的三費保單之全年保費,依程序來 看,上開明細表上所載之交付金額應該沒錯等語,是被告於 九十二年十一月中某日,向甲○○繳所收取之保費,應係四 萬六千七百二十五元無誤。
三、甲○○各次繳交保費之地點一節,除其中附表編號四係於九 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提款機轉帳七萬六千元;附表編號五係九 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提款機轉帳一萬元等情,有甲○○出具 之切結書、轉帳紀錄各二份在卷可證,已堪認定外,其餘部 分,甲○○雖亦提出切結書三份,載明:附表編號一繳費地 點係台中中港路一段通訊處繳現金;附表編號三繳費地點係 業務通訊處繳現金;附表編號九則未載明繳費地點云云,然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確供稱:甲○○之保費如果是繳現金, 一定是在她母親位於台中市○區○○○街一號一樓住處繳納 ,因為甲○○都是先來我公司找我,然後我們就出去喝茶聊 天,再去她家裡收保費,上開切結書所載繳費地點台中市○ ○路○段一六○號是我們公司營業處地址,不可能在這裡收 保費,因為甲○○是上夜班的人,她中午才會起床,所以都 是約在中午的時候,而我們公司是早上開會完之後,大家就 離開公司,所以不會是在我們公司繳保費等語,是甲○○以 現金繳納之保費,即附表編號一、三、八部分,均應係於台 中市○區○○○街一號一樓繳交被告亦明。
四、綜上,被告係於附表所載時、地,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 附表所示應繳付予保誠公司之款項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已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
五、被告於收取上開保險費期間內,均任職於保誠公司,或擔任 業務襄理,或擔任業務主任之職務,然均負責負責行銷該公 司之保險契約及收取客戶所繳交之保險費等業務,並應於每 次收取上開款項之當日或當日為例假日後之第一個上班日, 將所收取之款項繳交予保誠公司,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 明在卷,核與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其所收取 之上開款項為其業務上所代收而持有之物甚明,其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之 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 ,手法相同,又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先後九次業務侵占犯行,合計所侵占款項為四十二萬 二千九百四十二元,侵占之金額非少,所生危害非輕,雖曾 與告訴人公司和解,而如期償還三期款項,計六萬元,有還 款明細一份在卷,然此後即因無力繼續還款,而未繼續償還 被害人損失之金額,至今未能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 害人剩餘之損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甚有悔意,態度尚佳 ,及當初係因父親積欠地下錢莊借款,而為本件侵占犯行,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是本件合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要件,經本院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於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尹 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刑已提高為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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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