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1631號
TYDM,94,易,1631,200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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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茂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茂榮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珈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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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