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甲○○○Shui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1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
│ │ │ │ │ │ │考│
├──┼───────────┼────────┼──┼──┼──┼─┤
│ 1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 1 │1000│ │
├──┼───────────┼────────┼──┼──┼──┼─┤
│ 2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 1 │1000│ │
├──┼───────────┼────────┼──┼──┼──┼─┤
│ 3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 1 │1000│ │
├──┼───────────┼────────┼──┼──┼──┼─┤
│ 4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 1 │40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