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南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21,087元之裁判費未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0日以95年度補字第141號裁定限期命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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