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53號
SCDV,95,訴,253,200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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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通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 10日以95年度補字第99號,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5日送達,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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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