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695號
SCDM,94,訴,695,2006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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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明仙律師
      王彩又律師
      耿淑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一案(93年度偵續字第62號),檢察
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下
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 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桂淙自民國83年3月間起,至90年6月間止,受僱於位在新 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16號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旺宏公司),擔任晶圓製造中心蝕刻製造工程部設備保修工 程師領班一職,日常以領用、管理及清點維修機器設備所需 零件為其主管業務(王桂淙涉犯詐欺罪部分另經本院以94年 度易字第570號審結);甲○○潔晶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潔晶公司)負責人,潔晶公司為旺宏公司物料及維修保 養供應商,甲○○為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將不實事項填製會 計憑證概括犯意,自88年1月間起至90年4月間止,利用潔晶 公司向旺宏公司承包消音管及零件清洗工程時,明知潔晶公 司每月清洗旺宏公司送洗之消音管僅有6至8支,卻因潔晶公 司每月實際負責旺宏公司零件清洗費用高達12萬元,超出旺 宏公司零件清洗項目下編列之預算,為解決旺宏公司零件清 洗預算編列不足之問題,乃經由王桂淙同意,將每月清洗零 件超支之貨款,由甲○○移作清洗消音管之支出,並將此不 實之消音管清洗金額、數量之事項,填製潔晶公司向旺宏公 司請領消音管清洗貨款之統一發票內,憑以向旺宏公司請領 不足之零件清洗費用。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李佩真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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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晶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