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622號
PCDV,95,除,622,200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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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駿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8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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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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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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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鐿臻 │國泰世華商│94年9月30日 │4,25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新│ │ │ │ │
│ │ │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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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洪鐿臻 │國泰世華商│94年10月31日│8,25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新│ │ │ │ │
│ │ │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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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亞瑪攝影事│國泰世華商│94年9月30日 │19,400元 │0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後│ │ │ │ │
│ │ │埔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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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花語婚紗攝│台灣土地銀│94年9月30日 │16,200元 │0000000 │ │




│ │影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蘆洲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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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