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207號
PCDV,95,重訴,207,200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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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如因本契約而涉訟者,立約人及保證人均合意由貴行或所屬 與立約人有業務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22條第2 項前段載有 明文。本件被告與原告有業務往來之分支機構為台中分行, 有原告之銀行授信契約書在卷可按。依據前開約定,本件訴 訟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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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