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訊通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