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89號
PCDV,95,訴,289,200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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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庚○○
      丙○○
      甲○○原名林善助
      乙○○
      壬○○
      癸○○
      己○○
      戊○○
      丁○○
      寅○○○
      卯○○○
      辛○○
      丑○○
      子○○
被   告 林東卿即祭祀公業舍人公管理人
      林國銓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政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勇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棟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玖仟
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原
告前已繳納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捌
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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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