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541號
PCDV,95,補,541,2006051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