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537號
PCDV,94,訴,1537,200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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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53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縣中和市○○路七十八號三樓房屋漏水部分依附件鑑定報告書第十項五點所載方法修復,並將原告所有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縣中和市○○路七十八之一號三樓房屋牆壁因上開漏水而油漆剝落部分重新粉刷後回復原狀。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 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兩造均為坐落台北縣中和市○○段第594 地號土地上公寓大廈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原告所有門牌號碼 台北縣中和市○○路78之1 號3 樓房屋係與被告所有同樓78 號房屋相鄰,兩戶共同牆壁部分原告為客廳使用,被告則為 廚房使用。㈡原告自民國92年起即發現原告所有房屋在上開 共用牆壁壁面處有油漆漸次脫落情形,嗣93年2 月間進而發 現該處壁面已為滲水。而雙方共同牆壁被告既為廚房使用, 則系爭壁面發生滲水原因應係被告所有之廚房水管漏水引起 。㈢原告於93年2 月間發現系爭壁面滲水後旋即告知被告雇 工勘漏處理,然被告均未置理,致原告系爭壁面滲水受損面 積日益擴大,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及民法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將其所有78 號3 樓房屋水管漏水處修復,並將系爭壁面受損部分回復原狀等 情,其聲明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曾在雙方共同使用之牆壁施工或裝潢,原 告應自行查明住處滲水原因,並由其自費從其所有房屋處修 繕後再向被告請求負擔修繕費用,始為適法。今原告未有任 何修繕行為即逕為起訴,顯係濫訴等語資為抗辯,其聲明為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為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原告所有房 屋係與被告所有房屋相鄰,兩戶共同牆壁部分原告為客廳使 用,被告則為廚房使用,而原告所有房屋在上開共同牆壁壁 面處有滲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出建物所有權狀及現場照



片為證,並經本院至現場勘驗履勘無誤,製有勘驗筆錄在卷 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系爭壁 面滲水係被告房屋廚房水管漏水所致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
四、本院審兩造攻防後,認本件爭點在於:㈠系爭壁面發生滲水 原因為何?㈡被告就滲水發生原因是否有修繕義務,並將系 爭壁面回復原狀?茲析論如下:
㈠系爭壁面發生滲水原因為何?
查:系爭壁面發生滲水原因,經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 定結果,該公會認:⑴依相關圖說(給水設備平面圖、給排 水圖例、給水昇位圖)研判雙方之共同牆壁有冷水管(CW) 及熱水管(HW)經過,本案漏(滲)水原因係水管或其接頭 所引起。⑵鑑定技師於現場會勘將被告(所有)之熱水管予 以開啟,並測試其滲漏情況,於短時間內雖未發現滲水,但 以手觸摸可感覺冷水管及熱水管所在位置牆面溫度之不同, 此乃熱水管經過之現象。⑶依滲水之常態而言,該滲水點會 因混凝土之強度與裂縫位置之不同而將水份析出;換言之, 水管破壞處其滲水面在數公尺範圍內均有可能發生。⑷雙方 之共同牆壁原告為客廳使用,被告為廚房使用,依合理之情 況判斷該滲漏之水管應為被告所有,其損壞點應為水管之接 頭等情,有該公會95年2 月13日(95)省土技字第0725號鑑 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應信為真實。 因此,原告主張系爭壁面滲水係被告所有水管漏水引起等語 ,核屬可採。
㈡被告就滲水發生原因是否有修繕義務,並將系爭壁面回復原 狀?
①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 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壁 面滲水原因係被告專用部分之熱水管接頭損壞造成,業如已 述,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就其專用部分之熱水管應負維護、 修繕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修復其所有水管漏水部分,洵屬 有據。
②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並有明文。查: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固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 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 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等語,但兩造專有之共同壁即系爭 壁面滲水受損既為被告疏於定期維護其專用之熱水管接頭, 致使熱水管因接頭損壞發生滲漏引起,則被告就造成系爭壁



面滲水受損之事由顯有可歸責之過失,是原告依民法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系爭壁面受損部分回復原狀,於法亦 無不合。
五、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民法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將其所有建物漏水部分 依附件鑑定報告書所載方法修復,並將原告所有建物牆壁因 上開漏水而油漆剝落部分重新粉刷後回復原狀,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 ,經核均不影響判決結果,已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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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