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被 告 乙○○ 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許博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慧蓉律師 鄭涵雲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苗澂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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