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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1944號
TPBA,91,訴,1944,200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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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張佳瑜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郝龍斌署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丁○○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環保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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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