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1474號
TPBA,91,訴,1474,200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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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四號
  原   告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經訴
字第○九一○六一○三○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由其訴訟代理人乙○○律師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委任書,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以下同 )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四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三十日內補 正,該裁定經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乙○○律師收受,有 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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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