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六 萬八千元。
(二)陳述:本件被告乙○○偽稱代理與陳贏蘭簽訂租賃契 約,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四年六月租金合計十 六萬八千元係不當得利,應歸還租金予原告。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宇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