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315號
CHDV,95,聲,315,200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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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庚○○
相 對 人 乙○○
      丑○○
      D○○
      丁○○
      壬○○
      宇○○
      宙○○
      玄○○
      巳○○
      戌○○
      J○○
      甲戊○
      V○○
      亥○○
      午○○
      j○○
      甲乙○
      甲己○
      u○○
      甲辛○
      寅○○
      子○○
      卯○○
      辰○○
      甲○○
      F○○
      申○○
      黃○○
      X○○
      甲丙○
      W○○○
      l○○
      s○○
      t○○
      甲庚○
      q○○
      未○○
      辛○○
      戊○○
      N○○
      G○○
      E○○
      地○○即江靜宜)
      酉○○
      C○○
      M○○
      丙○○即江坤約之
      Y○○
      U○○即江坤字之
      R○○即江坤字之
      Q○○即江坤字之
      H○○即江坤字之
      O○○即江坤字之
      a○○即林張水杯
      f○○即林張水杯
      c○○即林張水杯
      z○○即林張水杯
      甲甲○即林張水杯
      Z○○即林張水杯
      A○○即江坤洛之
      S○○即江坤洛之
      B○○即江坤洛之
      I○○即江坤洛之
      T○○即江坤洛之
      蕭江娉即江坤洛之
      甲丁○即江坤洛之
      b○○即江坤洛之
      P○○即江坤洛之
      江嫦姬即江張碧紅
      L○○即江銘鐘之
      K○○即江銘鐘之
      d○○○即張江算
      m○○即張江算之
      n○○即張江算之
      x○○即張江算之
      o○○即張江算之
      i○○即張江算之
      g○○即劉花之承
      h○○即張陳玉之
      k○○即張陳玉之
      p○○即張陳玉之
      r○○即張陳玉之
      w○○即張陳玉之
      v○○即張陳玉之
      癸○○即江煌輝之
      己○○即江煌輝之
      e○○○即許江霞
      y○○即許江霞之
      天○○即江栗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85年度訴字 第655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 所示比例分擔之事實,已據本院調閱前開案卷稽核屬實。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費用計算書、繳費證明書,以及本院調卷審 查之結果,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計算書所 示之金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 二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附表一: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金額
┌───────┬───────────┬───────────┐
│費用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6,872元│聲請人原預納第一審郵費│
├───────┼───────────┤58,300元,審理終結後,│
│第一審郵費 │ 49,926元│於民國93年1月13日退還 │
├───────┼───────────┤用餘數額8,374元,實際 │
│公示送達 │ 180元│使用49,926元。 │
├───────┼───────────┤ │
│旅費 │ 400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於94年│
├───────┼───────────┤4月15日測量費2,475元,│
│測量費 │ 72,825元│並非本件之訴訟費用,應│
├───────┼───────────┤予剔除。 │
│鑑定費 │ 94,000元│ │
├───────┼───────────┤ │
│登報費 │ 15,475元│ │
├───────┼───────────┤ │
│合 計 │ 249,678元│ │
└───────┴───────────┴───────────┘
附表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
┌──┬──────────────┬───────────┬────────┐
│編號│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賠償之金額 │
│ │ │ │(單位:新臺幣)│
├──┼──────────────┼───────────┼────────┤
│1 │乙○○  │1/20 │12,484元 │
├──┼──────────────┼───────────┼────────┤
│2 │G○○ │1/45 │5,548元 │
├──┼──────────────┼───────────┼────────┤
│3 │丑○○ │13/200 │16,229元 │
├──┼──────────────┼───────────┼────────┤
│4 │D○○ │7/200 │8,739元 │
├──┼──────────────┼───────────┼────────┤
│5 │丁○○ │2/30 │16,645元 │
├──┼──────────────┼───────────┼────────┤
│6 │庚○○ │2/30 │-元 │
├──┼──────────────┼───────────┼────────┤
│7 │壬○○ │2/30 │16,645元 │
├──┼──────────────┼───────────┼────────┤
│8 │E○○ │1/90 │2,774元 │
├──┼──────────────┼───────────┼────────┤
│9 │地○○ │1/90 │2,774元 │
├──┼──────────────┼───────────┼────────┤
│10│宇○○ │1/60 │4,161元 │




├──┼──────────────┼───────────┼────────┤
│11│宙○○ │1/60 │4,161元 │
├──┼──────────────┼───────────┼────────┤
│12│玄○○ │1/60 │4,161元 │
├──┼──────────────┼───────────┼────────┤
│13│巳○○ │3/105 │7,134元 │
├──┼──────────────┼───────────┼────────┤
│14│戌○○ │4/105 │9,512元 │
├──┼──────────────┼───────────┼────────┤
│15│J○○ │1/60 │4,161元 │
├──┼──────────────┼───────────┼────────┤
│16│甲戊○ │1/120 │2,081元 │
├──┼──────────────┼───────────┼────────┤
│17│V○○ │1/120 │2,081元 │
├──┼──────────────┼───────────┼────────┤
│18│亥○○ │1/120 │2,081元 │
├──┼──────────────┼───────────┼────────┤
│19│午○○ │1/120 │2,081元 │
├──┼──────────────┼───────────┼────────┤
│20│酉○○ │1/45 │5,548元 │
├──┼──────────────┼───────────┼────────┤
│21│辛○○ │1/120 │2,081元 │
├──┼──────────────┼───────────┼────────┤
│22│戊○○ │1/120 │2,081元 │
├──┼──────────────┼───────────┼────────┤
│23│劉康蝶 │1/120 │2,081元 │
├──┼──────────────┼───────────┼────────┤
│24│N○○ │1/20 │12,484元 │
├──┼──────────────┼───────────┼────────┤
│25│L○○ │4/600 │1,665元 │
├──┼──────────────┼───────────┼────────┤
│26│K○○ │1/600 │416元 │
├──┼──────────────┼───────────┼────────┤
│27│j○○s○○t○○、張淑│連帶負擔訴訟費用2/40 │連帶負擔12,484元│
│ │文、甲乙○甲己○u○○、│ │ │
│ │h○○、v○○、k○○、張雲│ │ │
│ │雀、p○○、r○○、A○○、│ │ │
│ │B○○、I○○、S○○、江鴻│ │ │
│ │漳、蕭江娉、甲丁○、b○○、│ │ │
│ │P○○、甲辛○寅○○、江水│ │ │




│ │金、卯○○辰○○甲○○、│ │ │
│ │未○○M○○、a○○、林頤│ │ │
│ │鑫、c○○、z○○、甲甲○、│ │ │
│ │Z○○、e○○○、y○○ │ │ │
├──┼──────────────┼───────────┼────────┤
│28│C○○ │3/120 │6,242元 │
├──┼──────────────┼───────────┼────────┤
│29│F○○ │3/120 │6,242元 │
├──┼──────────────┼───────────┼────────┤
│30│申○○黃○○、d○○○、張│連帶負擔訴訟費用2/40 │連帶負擔12,484元│
│ │秋琍、n○○、x○○、o○○│ │ │
│ │、i○○、X○○甲丙○、吳│ │ │
│ │江淑蘭、l○○ │ │ │
├──┼──────────────┼───────────┼────────┤
│31│丙○○ │2/120 │4,161元 │
├──┼──────────────┼───────────┼────────┤
│32│U○○、R○○、Q○○、江陳│連帶負擔訴訟費用2/120 │連帶負擔4,161元 │
│ │色、O○○ │ │ │
├──┼──────────────┼───────────┼────────┤
│33│Y○○ │2/120 │4,161元 │
├──┼──────────────┼───────────┼────────┤
│34│癸○○ │1/120 │2,081元 │
├──┼──────────────┼───────────┼────────┤
│35│己○○ │1/120 │2,081元 │
├──┼──────────────┼───────────┼────────┤
│36│江嫦姬 │1/20 │12,484元 │
├──┼──────────────┼───────────┼────────┤
│37│天○○ │3/45 │16,6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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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