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
法定代理人 郭献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3月28日召開第1屆第 13 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增列新原教會於 路上教會之後,即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 ,並經彰化縣政府於95 年4月26日以府民宗字第0950076800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檢具聲請人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新 舊條文對照表、第1 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 書、第一屆董事名冊及彰化縣政府95 年4月26日府民宗字第 0950076800 號函各1份,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 對照表所示修正前之修文為修正後之條文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後 之條文所示,該條文僅增列新原教會於路上教會之後,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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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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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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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
│(以下簡稱本法人)。 │(以下簡稱本法人)。 │
│本法人屬下各教會及機構如│本法人屬下各教會及機構如│
│下: │下: │
│彰化、向陽、永福、蘭大衛│彰化、向陽、永福、蘭大衛│
│紀念、梅鑒霧紀念、中山、│紀念、梅鑒霧紀念、中山、│
│彰山、花壇、白沙、秀水、│彰山、花壇、白沙、秀水、│
│草港、鹿港、東興、和美、│草港、鹿港、東興、和美、│
│溪湖、萬豐、梧鳳、新水、│溪湖、萬豐、梧鳳、新水、│
│合興、萬興、員林、和平、│合興、萬興、員林、和平、│
│員東路、大同、永靖、聖約│員東路、大同、永靖、聖約│
│翰、社頭、田中、北斗、溪│翰、社頭、田中、北斗、溪│
│州、二水、二林、原斗、竹│州、二水、二林、原斗、竹│
│塘、大城、草湖、仁愛、王│塘、大城、草湖、仁愛、王│
│功、育英、芳苑、路上、新│功、育英、芳苑、路上等教│
│原等教會及機構:傳道部、│會及機構:傳道部、教育部│
│教育部、大專事工部、大眾│、大專事工部、大眾傳播部│
│傳播部、庶務部、財務部、│、庶務部、財務部、教社部│
│教社部、松年部、婦女事工│、松年部、婦女事工部、青│
│部、青年部、傳教師會、傳│年部、傳教師會、傳教師娘│
│教師娘會、牧聲合唱團、福│會、牧聲合唱團、福音拓荒│
│音拓荒隊。 │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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