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三一號 原 告 美商‧瑪斯公司(Mars,Incorporated) 688 代 表 人 蓉妲‧斯蒂爾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薛雅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林義夫部長) 訴訟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德商‧維他克萊夫—維克 烏赫曼及宋公司(Vitakraft-Werke Wuhrman 代 表 人 德克史崔羅S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代 理人 洪燕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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