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6931號
TPBA,90,訴,6931,2002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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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三一號
  原   告 美商‧瑪斯公司(Mars,Incorporated)
           688
  代 表 人 蓉妲‧斯蒂爾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薛雅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林義夫部長)
  訴訟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德商‧維他克萊夫—維克 烏赫曼及宋公司(Vitakraft-Werke
        Wuhrman
               
  代 表 人 德克史崔羅S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代 理人 洪燕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五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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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瑪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