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選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己○○
卯○○
前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辰○○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午○○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
己○○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叁年;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所收受如附表㈡編號②所示之醬油肆瓶(貳盒包裝,每盒裝貳瓶,均尚未拆封)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叁年。緩刑叁年。所收受如附表㈡編號②所示之醬油肆瓶(貳盒包裝,每盒裝貳瓶,均尚未拆封)沒收。
卯○○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叁年;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所收受如附表㈡編號①所示之醬油玖瓶(伍盒包裝,其中有肆盒各裝貳瓶,尚未拆封,另壹盒內已拆封,內裝壹瓶)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叁年。緩刑叁年。所收受如附表㈡編號①所示之醬油玖瓶(伍盒包裝,其中有肆盒各裝貳瓶,尚未拆封,另壹盒已拆封,內裝壹瓶)均沒收。
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所收受如附表㈡編號③所示之醬油空瓶壹瓶沒收,瓶內原裝填之醬油已使用耗盡而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另壹瓶未扣案之醬油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午○○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間,決定參選台灣省第十五屆鄉 鎮市長選舉之彰化縣竹塘鄉鄉長選舉,為求順利當選,乃計 劃在中秋節前,贈送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之禮品,以期在 十月初登記參選後,能獲得選民之支持。其遂於九十四年九 月十五日打電話向雲林縣北港鎮不知情之廠商蔡能榮,訂購 市面上頗負盛名市價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之「大芳牌 醬油禮盒」八百八十八盒(每盒各含二瓶醬油),因屬大量 訂購,蔡能榮遂同意以每份禮盒一百三十五元之價格出售, 並於同月十七日送往午○○指定之地點,午○○則將醬油禮 盒寄放於不知情之友人李萬友住處車庫中。嗣於九十四年九 月中旬,午○○交付二份醬油禮盒給其同鄉具有投票權之選 民己○○,除經己○○收受且同意投票支持午○○,而許為 投票權之一家行使外,午○○並與己○○共同基於交付賄賂 給其他選民以獲取投票支持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午○○委託 己○○駕駛小貨車載送其所購買之大批醬油禮盒至竹塘鄉內 各處發放,並與選民約定投票支持午○○。己○○在發送途 中巧遇選民卯○○,己○○乃交付醬油禮盒二份給卯○○( 連同發送後所剩餘部分,共給九瓶),除經卯○○收受且同 意投票支持午○○,而許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外,卯○○復 與己○○共同基於交付賄賂給其他選民以獲取投票支持之概 括犯意聯絡,由卯○○陪同己○○駕車前往如附表㈠所示之 竹塘鄉選民家中,分別交付醬油禮盒予選民丙○○等十八戶 人家,並與戊○○、丑○○、未○○等人談妥將來投票予鄉 長候選人午○○,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惟有部分選 民不在家,己○○及卯○○乃將醬油禮盒放置於無人應門之 選民家門口,禮盒上並附有記載「專程拜訪…午○○鞠躬」 等字樣之名片,使其等知悉來意,待其等返家後,即予以收 受使用(已發出禮盒之對象、時間、地點詳如附表㈠所示) 。嗣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經警方持本院所核發之 搜索票分別前往午○○、卯○○、己○○、子○、寅○、癸 ○、巳○○、丙○○、壬○○之家中搜索,而查獲如附表㈡ 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暨其 所轄二林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後述所引用之證詞,均係證人在偵訊時或本院審理時具結
作證之供述,而偵訊筆錄部分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 ,均具證據能力。
二、扣案如附表㈡所示之證物,均係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合 法執行搜索而查扣,其證據能力自無疑義。
貳、關於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起訴書所記載被告卯○○、己○○替被告午○○發送醬油禮 盒之對象僅被告丙○○一人,並未提及其他交付對象,嗣檢 察官在本院審理時又函送相關卷證資料,內容顯示有其他可 能收受醬油禮盒之鄉民,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補充說 明起訴被告午○○、卯○○、己○○之賄賂範圍,除被告丙 ○○外,尚有證人子○、寅○、癸○、壬○○、巳○○、壬 ○○、戊○○、丑○○、未○○、甲○○、乙○○、丁○○ 、庚○○、李涼福、李莊因、李樹欉、林文華、林秉橙、林 茂盛、黃居協、黃居良等人(上述證人均據檢察官另行處理 ),是以本院審理之範圍,即包括上述起訴書未記載之部分 ,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午○○固坦承於前述時、地,向案外人蔡能榮訂購 八百八十八盒醬油禮盒,除贈送二盒給被告己○○外,並委 請其代為發送給多位鄉民等情不諱,但矢口否認有任何交付 賄賂,而與選民約定投票給自己之犯行,辯稱:伊從事海峽 二岸農產交流之生意,為了推廣鄉民種植梨子,才會贈送醬 油禮盒以打響自己的支名度,與選舉無關云云;被告己○○ 、卯○○雖均坦承收受被告午○○贈送之醬油禮盒,並共同 駕車發送醬油禮盒給附表㈠所示之竹塘鄉鄉民,但均辯稱不 知道此舉與選舉有關云云;至被告丙○○雖坦承收受被告卯 ○○等人交付之醬油禮盒,但辯稱:伊不知道是被告午○○ 為參選而贈送的,以為是當時在任之鄉長所發放之年節禮品 云云。經查:
㈠被告午○○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打電話向雲林縣北港鎮產 製醬油之廠商蔡能榮,訂購市價一百五十元之「大芳牌醬油 禮盒」八百八十八盒(每盒含二瓶醬油),因屬大量訂購, 蔡能榮遂同意每份禮盒減價十五元,即以一百三十五元之價 格出售,並於同月十七日送往午○○指定之地點,午○○即 將醬油禮盒寄放於不知情之友人李萬友住處車庫中等情,除 據被告午○○坦承在卷外,並經證人李萬友、蔡能榮於偵訊 時具結證述明確(偵查卷第三八頁背面、第七九頁),並有 證人蔡能榮提出之估價單一紙在卷可稽(警卷第七六頁)。 嗣被告午○○再委託被告己○○代為發送禮盒,而被告己○ ○於發送途中巧遇被告卯○○,乃要求其陪同前往拜訪附表 ㈠所示之鄉民以發送醬油禮盒等情,亦經被告午○○、己○
○、卯○○等人於偵、審時供述在卷,而附表㈠所示之鄉民 均於本院審理時或偵訊時具結證稱其等具有投票權,且確有 收到醬油禮盒等語,並有扣案如附表㈡所示之醬油及使用後 之醬油空瓶可資參佐,是以被告午○○購買醬油禮盒發送選 民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午○○雖否認前揭發送醬油禮盒之行為,與其參舉鄉長 選舉有關,惟查附表編號⑨、⑩、⑪所示之選民即證人戊○ ○、丑○○、未○○於偵訊時,均具結證稱其等有收受醬油 禮盒,並知悉此與被告午○○參選鄉長有關,且被告己○○ 或卯○○在發送醬油後,均有向其等說明希望投票予被告午 ○○等語(相關偵訊筆錄附於本院卷第三八、五十、五三頁 ),另附表編號④所示之證人壬○○於偵訊時亦具結證稱: 「午○○曾載醬油禮盒到我家,並要求將禮品寄放我家,當 時他說要作生意,所以我才同意伊寄放,於一至二月前,我 聽別人說那是他要選舉贈送的東西,我就叫他把東西載走, 而他也有將東西載走」、「他把東西載走後,約一至二十天 左右,我回家發現門前有放禮盒五盒,禮盒上面並有放午○ ○之競選文宣,所以我才知道門前之禮盒是午○○所送的」 、「(問:午○○為何要送你禮盒?)答:可能是要參選議 員或鄉長,否則何需要送禮盒」等語(偵查卷第三八頁背面 、第三九頁);而本案被告丙○○之子即證人辛○○於偵訊 時亦具結證稱:「(問:警方查扣之大芳醬油是何人送的? )答:是午○○為這次竹塘鄉鄉長選舉所送的,是午○○叫 己○○送的。當時送了一組二瓶…我父親事後問己○○,己 ○○說:是午○○為這次竹塘鄉鄉長選舉所送的」等語(偵 卷第五八頁背面),衡以證人李坤偉與被告丙○○為共同居 住之生活情狀,證人李坤偉發現家中多出二瓶醬油而向父親 求證其來源之見聞經過,為其本身經歷,並非傳聞而來,非 可遽以排除其證據能力。此外,並有在證人壬○○家中所查 獲印有「專程拜訪…午○○鞠躬」等字樣之名片一紙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己○○及卯○○發送醬油時,均有告知係被告 午○○所贈送,若未遇選民,亦會留下名下使其知悉來意, 而前揭收受醬油之證人,均有問明贈送醬油禮盒之原因,是 以被告午○○發送禮盒目的在使其鄉長選舉時獲得支持,實 甚為明確。雖證人戊○○、丑○○、未○○及辛○○於本院 審理時均翻異前詞,並改稱:不知道送醬油與選舉有關云云 ,但衡以被告午○○贈送醬油之時間在九十四年九月中旬, 與同年九月三十日開放鄉長參選人登記之時間甚為接近,且 收受禮盒之選民,除證人壬○○外,均證稱不認識或不熟悉 被告午○○本人,倘非為獲得選民之支持,被告午○○豈會
無緣無故贈送市價高達一百五十元之醬油禮盒?另觀諸被告 午○○於警詢時及偵訊時先推稱:送醬油禮盒是被告己○○ 之個人行為,與伊無關云云(警卷第二頁、偵卷第二二頁) ,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改稱:伊有叫被告己○○發送醬 油禮盒,以便於在鄉里間推廣西爪種植,參選鄉長之決定是 為了提高知名度,但沒有交待己○○在發送醬油時特別說什 麼,伊準備等到事後拜訪鄉民時,再講推廣種西爪之事云云 ,復於本院審理時辯稱:贈送醬油禮盒是為了推廣種梨子云 云,足見被告午○○非但供詞反覆不一,且其有關為了推廣 農作品栽種而贈送醬油禮盒等情,亦顯與常情相違,殊難採 信,應認被告午○○前揭辯詞,及證人戊○○、丑○○、未 ○○及辛○○於本院審理時所言,乃分別為事後卸責及迴護 被告午○○之詞,均未可採納。綜上,被告午○○委託被告 己○○等人發送醬油禮盒,以獲取選民投票支持之賄賂犯意 ,堪以認定。
㈢被告己○○於偵訊坦承在中秋節前一天,有收受被告午○○ 所贈送之醬油禮盒(偵卷第二八頁、第八三頁),並坦承有 幫被告午○○發送醬油給鄉民,雖其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不知 道此舉與選舉有關云云,惟查被告己○○於偵訊時供稱:「 (問:你分送醬油後,有無向午○○回報?)答:有,我有 聯絡他,他說送完就好。(問:午○○在參選之前,你是否 知道午○○要選鄉長?)答:登記之前我就有聽他說了。( 問:這些醬油是否就是因為要選舉才要贈送的?)答:他是 在登記前,對我提到可能要選鄉長,而這些醬油是分送給大 家」等語(偵卷第二九頁),則以被告午○○在發送醬油禮 盒後不久即登記為鄉長候選人觀之,可證明被告己○○於發 送醬油禮盒時,應已知悉被告午○○之參選意向,另參以被 告己○○與午○○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彼此之間為好朋友, 常常一起喝酒等語,足證二人情誼匪淺,則被告己○○豈有 不知為何要送醬油之理?兼衡證人戊○○於偵訊時,更證稱 被告己○○確有告知送醬油之目的是要支持午○○參選等語 (本院卷第三八頁),足認被告己○○收受被告午○○之醬 油禮盒時,已應允投票支持,甚至代為發送醬油給選民,以 遂其賄賂選民之目的,是其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亦無可 採。
㈣被告卯○○於偵訊時坦承拿到四罐醬油(偵卷第八三頁), 至警方在其住處查獲九瓶醬油,則係有人不要放在他那裡的 等語(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四七三號卷第八頁面),是 以被告卯○○實際收到之醬油應有九瓶。被告卯○○雖辯稱 是在路上巧遇被告陳財興,才幫他發送禮盒,當時只知道禮
盒是被告午○○要給鄉民過中秋節烤肉使用的,不知道與選 舉有關云云,但被告卯○○並非年幼智弱之人,豈會認為被 告午○○在選舉將近時,白白贈送大批醬油給不認識鄉民之 舉動不具有任何參選目的,況證人丑○○於偵訊時已具結證 稱:「我有收到醬油二瓶,當時我人在田裡工作,他們將醬 油放在我家外面。事後我聽卯○○說才知道醬油是『莫利』 (被告午○○坦承此為其綽號)叫他與己○○二人送的,並 且希望我支持投票給『莫利』」等語(偵訊筆錄附於本院卷 第五○頁),而證人未○○於偵訊時亦證稱:其家中收到的 醬油二瓶是卯○○、己○○放在其家門口,事後被告卯○○ 有告知是被告午○○要選參選鄉長,希望能投票給他等語( 偵訊筆錄附於本院卷第五三頁),均足資證明被告卯○○發 送醬油時具有賄賂選民之主觀犯意,至證人丑○○於本院審 理時雖翻異前詞,改稱:我到現在還不知道醬油是誰送的云 云,而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亦改稱:「我應該沒有在檢 察官那樣說…我應該沒辦法說這樣的話」,但觀諸其等表情 、語氣均不堅定,所述亦不合理,更無法交待何以在檢察官 偵訊時會簽寫坦承收受賄賂之悔過書,足證被告丑○○、未 ○○於本院審理時所言,係迴護被告卯○○之詞,不足採信 。綜觀前情,被告卯○○在收受醬油時,顯已同意投票支持 被告午○○,甚至以實際行動為其賄選,此部分犯行足以認 定。
㈤被告丙○○雖坦承收受醬油禮盒,惟辯稱不知道與選舉有關 云云,但查:被告丙○○之子即證人辛○○於偵訊時具結證 稱:「(問:警察查扣之大芳醬油是何人所送?)答:是午 ○○為這次竹塘鄉鄉長選舉所送的,是午○○叫己○○送的 ,當時送了一組二瓶…我父親事後問己○○,己○○說:是 午○○為這次竹塘鄉鄉長選舉所送的,我父親事後告訴我的 」等語(偵查卷第五八頁背面),足認被告丙○○曾向被告 己○○求證交付醬油禮盒之原由。雖證人辛○○於本院審理 時改稱:送醬油時父親丙○○不在家,我當時聽己○○說是 鄉長送的,所以我以為是鄉公所發的重陽節禮品云云,證人 辛○○此番說詞非但與其在偵訊時所言大異其趣,且徵諸被 告己○○確實具有賄選之犯意及行為,已如前述,衡以被告 己○○大費周章挨家挨戶地發送醬油,倘若果真與證人辛○ ○碰面,豈會不告以尋求支持午○○參選之真正來意,反將 該份人情歸給當時在任之鄉長?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所 言,顯與常情不合,應係事後迴護其父丙○○之詞,無足可 採,而證人辛○○於偵訊時證稱其事後經被告丙○○告知, 才得知醬油是被告午○○參選鄉長而發送等情,應屬實情,
是以被告丙○○對於收受醬油禮盒之目的應有所知悉,其犯 行應堪認定。
㈥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係 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詳析其 要件有三:其一,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其二,須有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三,須約使 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所謂行求,係指 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 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所 謂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 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所謂 交付,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予對方收受 之行為。經查:附表㈠所示收到醬油禮盒之選民,除被告丙 ○○之收賄犯行業經證明如前外,證人戊○○、丑○○、未 ○○均在偵訊時坦承收受賄賂犯行,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八七號),至附表㈠所示之其餘證 人,或於被告己○○、卯○○送禮時在家而當場收受醬油禮 盒,或剛好外出不在,待返家後發現門前放置醬油禮盒,方 予以收受等情,均據附表㈠所示之證人證述在卷,則依前述 說明,被告午○○、己○○、卯○○發送醬油禮盒之所為, 顯已達「交付賄賂」之程度無訛。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午○○、己○○、卯○○、 丙○○等人交付賄賂及收受賄賂之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 認定。
叁、論罪科刑:
一、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特別法,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經總統 府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九六八八一號令修正公布, 其中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修定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 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較修正前原條文所 定之法定刑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 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從而比較新、舊條文之結果 ,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
一項,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午○○交付醬油禮盒予被告己○○,並委託其將醬油 禮盒發送給卯○○及附表㈠所示之選民之行為,及被告己○ ○發送醬油禮盒予被告卯○○與附表㈠所示之選民之行為, 與被告卯○○發送醬油禮盒予附表㈠所示之選民之行為,均 係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被告午○○、己○○二人就交付賄賂予被告卯○○及附表㈠ 所示選民之行為,彼此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為共同正犯。而被告卯○○係在路上巧遇被告己○○時,方 起意參與交付賄賂之犯行,是以被告卯○○與被告己○○就 交付賄賂予附表㈠所示選民之行為,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亦為共同正犯。被告三人多次交付賄賂之犯行,均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 為之,均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至被告 己○○、卯○○及丙○○等人收受醬油禮盒而承諾投票給被 告午○○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 賄罪。被告己○○、卯○○所犯上述二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 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 政治之良窳甚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不惟抹滅 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亦影響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 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本件被告午○○、己○○ 、卯○○等人為選舉利益,竟未循正常方式,以交付醬油禮 盒賄賂選民之方式,妨害投票之公正、公平,被告己○○、 卯○○、丙○○並收受賄賂,許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原不 宜輕恕,惟斟酌被告等人收賄及行賄之物為醬油禮盒,價值 非鉅,且選舉之結果,被告午○○亦未能當選,及被告己○ ○、卯○○、丙○○因一時之貪念而收受賄賂,被告午○○ 、己○○、卯○○行賄之數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認檢察 官具體求處被告午○○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 及求處被告己○○、卯○○各有期徒刑十月,猶嫌過重,乃 分別就其交付賄賂及收賄之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各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且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依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分別就被告午○○、己○○、卯○○所犯投票行賄罪應宣告 褫奪公權五年及三年,另就被告己○○、卯○○、丙○○所
犯投票收賄罪則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示懲處。末查:被告 己○○、卯○○、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歷此相 當時間之刑事偵、審訴訟程序,均應獲得教訓,而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分別宣告緩刑三年及二年,以啟自新。至被告午○○ 身為候選人而主導交付賄賂犯行,惡性最重,認有執行必要 ,以收警惕之效,是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三、沒收部分:
㈠按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固規定預 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 應依同法條第二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 賄罪之從刑宣告沒收、追徵,不得再依上開規定沒收,此有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四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㈡扣案如附表㈡編號①、②、③所示之大芳牌醬油共計十三瓶 (含其包裝盒),及空瓶一瓶,係於被告卯○○、己○○、 丙○○家中所查獲之物,乃為被告午○○所贈送,均據其等 供述在卷,並為被告午○○為選舉而交付之賄賂物品,已認 定如前,均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其中被告丙○○家中所查獲之醬油空瓶,該空瓶原裝填之 醬油已經使用耗盡而無法宣告沒收,則應依上述規定追徵其 價額,至被告丙○○所收受另一瓶未扣案之醬油亦應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於在被告己○○家中查扣之五庄村村民電話簿一本、在午 ○○家中查扣之大同牌醬油空盒一盒,均無法證明與本件交 付賄賂之犯行有何關聯,另衡以被告午○○在參選過程中, 印製名片也可能作為合法使用,是以在其家中查扣之二十張 名片,尚無法證明與前述交付賄賂犯行有直接相關,是以此 部分扣案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附表㈡編號⑤至⑧所示之醬油,均非在本案被告住處查獲, 而屬於已交付之賄賂物品,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在本案宣 告沒收,應由檢察官依法另行處理。而編號⑧所示之名片一 張,已經贈送予證人壬○○,而非被告午○○所有之物,依 法亦不得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
①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②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④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⑤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 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
①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 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②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㈠
┌──┬───┬────┬─────────────┬──────┐
│編號│交付之│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 交付物品 │
│ │對象 │ │ │ │
├──┼───┼────┼─────────────┼──────┤
│① │丙○○│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58│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號 │ (2瓶) │
│ │ │日 │ │ │
├──┼───┼────┼─────────────┼──────┤
│② │子○ │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10│ 醬油禮盒3盒│
│ │寅○ │18日下午│1號(該住址有三樓房屋,分 │(6瓶) │
│ │癸○ │ │別為子○、寅○、癸○所居住│ │
│ │ │ │) │ │
├──┼───┼────┼─────────────┼──────┤
│③ │巳○○│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97│ 醬油禮盒2盒│
│ │ │15日後某│號 │(4瓶) │
│ │ │日 │ │ │
├──┼───┼────┼─────────────┼──────┤
│④ │壬○○│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51│ 醬油禮盒6盒│
│ │ │15日後某│號 │ (12瓶) │
│ │ │日 │ │ │
├──┼───┼────┼─────────────┼──────┤
│⑤ │甲○○│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75│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號 │ (2瓶) │
│ │ │日 │ │ │
├──┼───┼────┼─────────────┼──────┤
│⑥ │乙○○│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74│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號 │ (2瓶) │
│ │ │日 │ │ │
├──┼───┼────┼─────────────┼──────┤
│⑦ │丁○○│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77│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之1號 │ (2瓶) │
│ │ │日 │ │ │
├──┼───┼────┼─────────────┼──────┤
│⑧ │庚○○│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75│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號 │ (2瓶) │
│ │ │日 │ │ │
├──┼───┼────┼─────────────┼──────┤
│⑨ │戊○○│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63│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號 │ (2瓶) │
│ │ │日 │ │ │
├──┼───┼────┼─────────────┼──────┤
│⑩ │丑○○│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60│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號 │ (2瓶) │
│ │ │日 │ │ │
├──┼───┼────┼─────────────┼──────┤
│⑪ │未○○│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10│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2號 │ (2瓶) │
│ │ │日 │ │ │
├──┼───┼────┼─────────────┼──────┤
│⑫ │李涼福│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63│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號 │ (2瓶) │
│ │ │日 │ │ │
├──┼───┼────┼─────────────┼──────┤
│⑬ │李莊因│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83│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號 │ (2瓶) │
│ │ │日 │ │ │
├──┼───┼────┼─────────────┼──────┤
│⑭ │李樹欉│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80│ 醬油禮盒1盒│
│ │ │15日後某│之1號 │ (2瓶) │
│ │ │日 │ │ │
├──┼───┼────┼─────────────┼──────┤
│⑮ │林文華│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76│醬油禮盒1盒 │
│ │ │15日後某│之1號 │(2瓶) │
│ │ │日 │ │ │
├──┼───┼────┼─────────────┼──────┤
│⑯ │林秉橙│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90│醬油禮盒1盒 │
│ │ │15日後某│號 │(2瓶) │
│ │ │日 │ │ │
├──┼───┼────┼─────────────┼──────┤
│⑰ │林茂盛│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76│醬油禮盒1盒 │
│ │ │15日後某│號 │(2瓶) │
│ │ │日 │ │ │
├──┼───┼────┼─────────────┼──────┤
│⑱ │黃居協│94年9月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92│醬油禮盒1盒 │
│ │黃居良│15日後某│號 │(2瓶) │
│ │ │日 │ │ │
└──┴───┴────┴─────────────┴──────┘
附表㈡
┌──┬─────────────────────┬───────┐
│編號│ 查 扣 地 點 │ 查扣物品 │
├──┼─────────────────────┼───────┤
│ ①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97號之14、15(被告│大芳牌醬油9瓶 │
│ │卯○○之住居所) │(4盒各裝2瓶均│
│ │ │未拆封,1盒已 │
│ │ │拆封內裝1瓶) │
│ │ │ │
├──┼─────────────────────┼───────┤
│ ②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77之2號(被告李財 │大芳牌醬油4瓶 │
│ │興之住居所) │盒(2盒各裝2瓶│
│ │ │均未拆封)、五│
│ │ │庄村電話號碼簿│
│ │ │1本 │
├──┼─────────────────────┼───────┤
│ ③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58號(被告丙○○之│大芳牌醬油空瓶│
│ │住處) │1瓶 │
├──┼─────────────────────┼───────┤
│ ④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段197號、同村東陽│大同醬油空盒1 │
│ │路2段岳陽巷7之70號(被告午○○之住居所) │盒、名片20張 │
├──┼─────────────────────┼───────┤
│ ⑤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101號(證人子○、 │大芳牌醬油4瓶 │
│ │癸○、寅○之住處) │(其中2瓶以盒 │
│ │ │裝未拆封,另2 │
│ │ │瓶已拆封使用)│
├──┼─────────────────────┼───────┤
│ ⑥ │彰化縣竹塘鄉○○村○○路97號(證人巳○○之│大芳牌醬油2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