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92號
PTDV,95,補,92,200605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貳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春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