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5年度,1號
ILDM,95,交聲,1,200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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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所為之宜
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 18日17時55分,騎乘車牌號碼CZ9-558號重型機車,行經宜 蘭市○○路○段65號前,駕駛機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經宜 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警員以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掣單舉發。嗣經 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 1項之規定,裁處吊銷駕駛執照,終身禁考。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4年10月18日未滿18歲,並無駕駛 執照,原處分裁處吊銷駕駛執照,終身禁考,自有違誤。且 異議人於94年10月18日17時55分,騎乘車牌號碼CZ9-558號 重型機車,行經宜蘭市○○路○段65號前與路人李坤池發生 車禍肇事,李坤池因此受有輕傷,惟異議人亦因此受有左眼 瞼撕裂傷、左側上頷骨骨折、右側遠端橈骨骨折、顏面撕裂 傷、顏面擦傷之傷害,異議人因僅係少年涉世未深,在車禍 受傷驚恐之餘,復無處理事務之經驗,且車禍地點離家非遠 ,異議人方離開現場,準備請父母到現場處理,惟因上開傷 害體力不支亦由他人送至普門醫院再轉仁愛醫院、羅東博愛 醫院治療,在送往普門醫院途中異議人即通知母親黃玉婷至 現場處理,黃玉婷隨即至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 報案,惟李坤池已送至仁愛醫院就醫,黃玉婷即前往仁愛醫 院探視李坤池,故由上開送醫治療及異議人通知母親前來處 理過程觀之,異議人並無逃逸之故意,原處分認異議人肇事 致人受傷逃逸即有未合,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 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 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 扣其駕照3個月至6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 人曾依第62條第1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6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於94年10月18日17時55分,無駕駛執照騎乘車 牌號碼CZ9-558號重型機車搭載羅子韋,行經宜蘭市○○ 路○段65號前,與李坤池所駕駛車牌號碼AM2-960號重型機 車發生擦撞,致李坤池受有頭部外傷、左眼眶撕裂傷之傷 害,而異議人肇事致人受傷後,為規避責任,竟未停車報 警處理及將李坤池送醫救護,反駕車逃逸,並將車牌號碼 CZ9-558號重型機車棄置在宜蘭市○○路○段51巷32號空屋 內,嗣為警循線查獲之事實,業經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坦 承:「發生車禍後我有看到對方臉部流血,是1個男生, 我沒有前往查看對方的傷勢。我們擦撞後對方有倒在地上 ,我要爬起來時有看到。發生車禍後我沒有在現場打電話 叫救護車或報警,我到醫院才打電話給我母親。」等語( 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19頁),並有證人羅子韋李坤池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照片6幀、機車毀 損照片9幀、車牌號碼CZ9-558號重型機車棄置地點照片3 幀、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見 警蘭偵字第0940020929號卷第6頁至第12頁、第20頁至第 32頁、42頁),堪認屬實。可證異議人確有於94年10月18 日17時55分,在宜蘭市○○路○段65號前,因肇事致李坤 池受傷而逃逸之事實。異議人猶執前詞辯稱:未有肇事逃 逸之行為等語,顯然不足採信。
(二)綜上所述,異議人既有上開違規之事實,原處分機關據以 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規 定,裁處吊銷異議人之駕駛執照,終身禁考,於法並無不 合。至於異議人所稱:異議人於94年10月18日未滿18歲, 並無駕駛執照,自無駕駛執照可供吊銷等情。然此僅係原 處分機關依法執行之問題,究不得以此推論上開處分係屬 違法甚明。故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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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