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142號
移送 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所為之宜
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43-ABU550485號、43-Q00000000號、
43-Q00000000號、43-Q00000000號、43-Q00000000號裁決處分,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 間、地點,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違規事實,經警員以異議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掣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 關於民國94年10月18日,依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道路交通管理 條例之規定,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內容。二、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載異議理由,為此聲明 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有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處 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台幣(下同)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 腳踏車者;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 以下罰鍰。前項第6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另汽車駕駛 人,爭道行駛有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者,處600元以上1,8 00元以下罰鍰。再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 所停車;不依順行方向停車者,處600元以上1,200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1項 第4款、第6款、第2項、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56條第1項第 1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 每3年換發1次,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每2年換發1次,自原發 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1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 。而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 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 新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第5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
四、經查:
(一)異議人坦承確有附表編號1至2所示違規事實,而原處分機 關係於94年10月18日為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裁決內容,並 未逾5年期間,異議人辯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裁決處 分已逾5年,容有誤會。
(二)異議人並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其係於68年9月12 日考領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於83年1月12日申請換補1次 ,有效期限至87年5月22日,於該期限屆滿後即未再依規 定申請換發,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 站95年4月19日北監宜字第0956301707號函暨小型汽車普 通駕駛執照登記申請書、宜蘭監理站汽車駕駛人螢幕列印 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可證異議人確實未領有重型機車駕 駛執照,不得駕駛重型機車,而其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 自87年5月23日起已逾期,自不得駕駛自用小客車甚明。 且異議人既自68年9月12日至87年5月22日領有自用小客車 駕駛執照,就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56條第1項 規定應於一定期間換發汽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當知之 甚明,究不能以未收到換發通知而推諉卸責。故異議人仍 於附表編號3至6所示時間、地點,為附表編號3至6所示違 規行為,自分別違反附表編號3至6所示規定。異議人仍辯 稱:異議人自60幾年即領有駕駛執照,且未收到換發通知 等語,不足採信。
(三)又駕駛人雖未有明顯違規行為,但基於駕駛人身分明顯不 符等情形,經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者,得攔檢實 施交通稽查,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8條定有明文。查 異議人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係駕駛楊珏池所有 之車牌號碼9T-6071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違規地點,則警 員自得依上開規定攔檢實施交通稽查。異議人辯稱:警員 不得任意臨檢等語,不足採信。
(四)另異議人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GWM-806號 重型機車,經電子閘門查詢無駕駛人資料,始經警掣單舉 發,此有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15頁背面)。故異議人辯稱:無超速行為,警員 無權要求異議人出示駕駛執照等語,亦不足採。(五)綜上證據,異議人既然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違規之事實, 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規定,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內容,於法並無不合 ,本件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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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裁決書號碼 │ 違規時間 │ 違規地點 │ 違規事實 │ 違規法條 │ 裁決內容 │ 異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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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3-ABU550485 │89.10.19日 │台北市仁愛│異議人駕駛楊月娥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1,200元 │已超過5年而時效消 │
│ │ │17:45分 │路2段43號 │車牌號碼AT-4337號自 │第56條第1項第1款。 │。 │滅。 │
│ │ │ │前。 │用小客車,在劃有紅線│ │ │ │
│ │ │ │ │路段停車。 │ │ │ │
├──┼───────┼──────┼─────┼──────────┼──────────┼─────────┼─────────┤
│ 2 │43-Q00000000 │89.11.17日 │宜蘭市三清│異議人駕駛楊月娥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1,200元 │已超過5年而時效消 │
│ │ │16:48分 │路。 │車牌號碼AT-4337號自 │第56條第1項第6款。 │。 │滅。 │
│ │ │ │ │用小客車,不依順方向│ │ │ │
│ │ │ │ │停車。 │ │ │ │
├──┼───────┼──────┼─────┼──────────┼──────────┼─────────┼─────────┤
│ 3 │43-Q00000000 │89.12.20日 │宜蘭縣羅東│異議人駕駛楊月娥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7,200元 │異議人確實有不依遵│
│ │ │9:50分 │鎮○○路。│車牌號碼AT-4337號自 │第22條第1項第6款、第│。 │行方向行駛,但異義│
│ │ │ │ │用小客車: │45條第1項第1款、第15│ │人自60幾年起即有駕│
│ │ │ │ │1.持逾期駕照駕車。 │條第1項第5款。 │ │駛執照,且未收到換│
│ │ │ │ │2.不按遵行方向行駛。│ │ │照通知,無照駕駛和│
│ │ │ │ │3.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 │ │裁決書不符等語。 │
│ │ │ │ │ ,不依規定換領而行│ │ │ │
│ │ │ │ │ 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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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3-Q00000000 │93.1.16日 │宜蘭市東港│異議人駕駛楊珏池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3,600元 │異議人雖確實未帶駕│
│ │ │8:25分 │路與校舍路│車牌號碼9T-6071號自 │第22條第1項第6款。 │,扣繳駕照。 │照,但當時並未蛇行│
│ │ │ │口。 │用小客車,持逾期駕駛│ │ │,警員不應任意臨檢│
│ │ │ │ │執照駕車。 │ │ │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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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3-Q00000000 │93.6.22日 │宜蘭市東港│異議人駕駛楊珏池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3,600元 │異議人駕駛執照當時│
│ │ │16:21分 │路77號前。│車牌號碼9T-6071號自 │第22條第1項第6款。 │,扣繳駕照。 │並未被吊銷,異議人│
│ │ │ │ │用小客車,持逾期駕駛│ │ │簽名時誤以為無照駕│
│ │ │ │ │執照駕車。 │ │ │駛就是沒有帶駕駛執│
│ │ │ │ │ │ │ │照,才會簽名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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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43-Q00000000 │94.06.18日 │宜蘭市健康│異議人騎乘楊中信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3,600元 │異議人有重型機車駕│
│ │ │16:48分 │路與民權路│車牌號碼GWM-806號重 │第22條第1項第4款。 │。 │駛執照,且異議人並│
│ │ │ │口。 │型機車,持汽車駕駛執│ │ │未有違規行為,警員│
│ │ │ │ │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 │自無權要求異議人出│
│ │ │ │ │。 │ │ │示駕駛執照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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