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34號
SLDV,95,除,334,200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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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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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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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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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德聯合診所翁光裕│台北富邦銀行內湖分│80,750元 │NH0000000 │94年9月30日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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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俊朗 │陽信銀行劍潭分行 │14,000元 │AC0000000 │9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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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林淑貞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3,360元 │AH0000000 │94年10月31日 │
│ │ │社總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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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