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5年度,16號
SLDV,95,智,16,200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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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6號
原   告 乙○○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威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及營業所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 張:被告侵害原告專利權之物品係由原告在台北市內湖區之 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賣場內購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鈞院應有管轄權云云。然查,依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侵害專利權之侵權行為地,應係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為 專利品製造、販賣之地,而非向被告買受專利品之第三人, 自行銷售該專利品予其他消費者之地。是原告以其向第三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購得專利品之地點係在台北市內湖區 ,而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地係在本院轄區,實有誤會。從而,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 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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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