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六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中央氣象局
代 表 人 謝信良
右抗告人因退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六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
八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退休事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六號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抗告人係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
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算,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即
已屆滿(原期間末日十一月三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抗告人遲至九十一年
十一月六日始提起抗告,亦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
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
、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