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宏林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6,000 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