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592號
SLDV,94,訴,592,2006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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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宏林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6,000 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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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林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