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承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6,946 元,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9,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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