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12號
SLDV,94,建,12,2006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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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承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6,946 元,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9,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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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